4月17日晚,陜西延安黃龍縣的沈先生參加了一場在渭南澄城縣組織的酒局。席間,他與同席者李某某因言語不合發生口角,進而演變為肢體沖突,沈先生頭部被酒瓶擊打。酒局散場后,沈先生獨自駕車離開,次日被發現在延安洛川縣一高速口附近的車內離世。目前,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
不幸離世
43歲男子參與酒局和他人發生沖突遭酒瓶擊打
警方認定其遭鈍器打擊頭部致死
沈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介紹,4月17日晚,沈先生在渭南澄城縣應朋友之約參加酒局,當晚并未直接回家。“4月18日凌晨,他開車回家,從洛川縣石頭鎮下了高速,可能是頭不舒服,就在高速口附近的一個村子里停了車,想休息一下,但人就沒能再醒過來。”
“18日早上6點左右,他第一次被當地村民發現,看見他頭低垂著坐在車的后排,還以為在打游戲,到了9點又有村民發現他,還是一個姿勢,湊近查看才發現他已經僵硬了。”李女士說,“村民報了警,有刑警去了現場,確認他已經死亡,后來送去了殯儀館。”
李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目前澄城縣警方已對沈先生死亡一案介入調查。“我丈夫身體一直很健康,沒有得過病,我從當天晚上參加酒局的人那里了解到,我丈夫和一個叫李某某的人在吃飯時候發生了沖突,被對方用酒瓶子打了頭,導致了死亡。4月19日法醫對他進行了解剖尸檢,也確認他頭部受到了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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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
一份澄城縣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該局聘請有關人員對死者沈先生進行了死亡原因鑒定,鑒定意見為沈先生符合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4月19日,澄城縣公安局針對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認為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對該案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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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書
沈先生今年43歲,據李女士介紹,家中還有兩個孩子,一家人主要靠務農以及販賣水果為生。“我們家發生了這樣的變故,家里的頂梁柱走了,我們母子三個都不知道怎么辦才好。我們家里條件不好,我老公也遲遲無法下葬,希望法律能對這件事情有一個公正的裁決。”
現場回顧
酒局參與者稱事發當晚死者遭人用酒瓶擊打兩次
事后一人駕車離開次日不幸離世
為了解事發當晚的具體情況,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4月17日當晚酒局的參與者之一李先生,他詳細回憶了事發經過。
“沈先生是李某某的朋友,我和他只是認識,不算熟。”李先生告訴記者,李某某是做個體生意的,沒聽說他和沈先生有什么矛盾,“他們平時關系比較好。”4月17日中午,沈先生就已經和李某某一起喝過酒。當晚,李某某、李先生等5人在一家餐廳吃飯,中途沈先生被李某某叫來。“我們當時看到他身上有酒氣,還提醒他,是不是不能再喝了。”
據李先生描述,當晚六人共喝了一箱多啤酒,隨著酒意漸濃,氣氛發生了變化。“吃飯時,李某某覺得沈先生話有點多,就勸他:‘你中午喝了酒,找個酒店去睡一覺吧。’”李先生說,“后來二人就發生了口角。我們當時覺得只是開玩笑,畢竟他倆關系很好,沒想到李某某會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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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沈先生遭人用酒瓶擊打兩次,圖為碎掉的啤酒瓶(資料圖/圖文無關)
李先生回憶,爭執中,李某某用酒瓶在沈先生頭上打了一下,沈先生反應過來后,也以同樣的方式還擊了一次。緊接著,李某某再次用酒瓶擊打了沈先生頭部。眾人見狀,趕緊將二人拉開。
李先生稱,當時看著兩人頭部都沒有明顯外傷,似乎并無大礙。但因為發生了這樣的沖突,沈先生非常生氣,說要報警。如此情形下,酒局已無法進行,李某某和其他四人便陸續離開餐廳,沈先生則最后離開。
“大家都不知道他是酒駕離開的。”李先生說,直到次日警察找來做筆錄,他們才得知沈先生不幸離世的消息。
律師說法
動手打人者將承擔嚴厲的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
還需承擔全部或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此事,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
本案中,酒局沖突中動手打人的李某某已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將承擔嚴厲的刑事及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結合本案鑒定意見,死者沈先生系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李某某兩次持酒瓶擊打沈先生頭部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完全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定罪標準。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李某某還需承擔全部或主要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法院會結合其是否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情節綜合確定最終刑期與賠償數額。
趙良善表示,本案其余酒局參與者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因存在法定過錯,需承擔相應次要民事侵權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時多名同席人員目睹雙方肢體沖突、明知沈先生頭部遭酒瓶擊打受傷且大量飲酒,僅簡單拉開雙方,未及時檢查傷情、送醫救治,也未有效勸阻、制止沈先生酒后獨自駕車,未盡到共同飲酒場景下的安全救助、風險勸阻義務,存在明顯過失。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多人分別實施過失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應當按照各自過錯大小承擔按份責任。此外,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沈先生自身酒后駕車、未及時就醫存在自甘風險的過錯,可依法酌情減輕其余參與者的賠償比例。
趙良善解釋,從法律層面而言,本案為各類社交酒局的風險防范與事后維權提供了明確指引。事前層面,依據民法典安全保障義務相關規則,共同飲酒參與者負有相互救助、制止暴力、勸阻酒駕的法定義務,私下訂立的酒局免責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屬于無效協議,無法免除法定責任,席間出現沖突、受傷、醉酒等情形,必須及時制止、送醫、勸阻危險駕駛行為。事后維權層面,受害人家屬可依法同步推進刑事追責與民事索賠,在刑事程序中跟進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嚴懲施暴者,同時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向施暴者及有過錯的同席人員主張全部經濟損失;經濟困難的家屬可申請法律援助,依法維護家庭合法權益。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白仲夏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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