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歲的男孩孫某(化姓)和家人發生爭執后,從所住小區26層的公共走廊區域跳下,后不治身亡。男孩家屬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認為公共走廊窗戶安全鎖扣長期缺失且未安裝限位器,物業公司未盡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物業擔責20%,并賠償男孩家屬各項損失20.8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二審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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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物業擔責20%,圖為法槌(資料圖)
二審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11月某日,當地派出所接到報警稱“西安市雁塔區有一男子死亡”。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及尸表檢驗,判定死者符合高墜死亡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家屬對死亡原因無異議。死者孫某墜亡時為13歲。另查,孫某是從小區26層墜落導致死亡,公共走廊的安全鎖扣缺失且未安裝限位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事故發生樓道系小區公共區域,物業公司負有物業管理職責,其對公共樓道存在的安全風險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未能盡到管理義務,對于孫某墜亡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孫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履行監護職責,未及時發現孫某的異常狀態,其父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孫某雖系未成年人,其對身在高處可能發生的危險應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但其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其自身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酌定由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賠償孫某家屬各項損失208274.8元。
一審判決后,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物業公司認為,孫某跳樓之前曾和父親發生爭執,一審審理時其父母亦認可該事實。孫某作為年滿13周歲的在校初中學生,已接受相應義務教育,對于從26樓跳樓的危險和后果具有明確的認知和判斷,其自身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最重大最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由其自身承擔損害后果。孫某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存在重大過錯。物業公司認為,公司在事件中沒有過錯。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已查明,孫某的死因系自小區26層公共走廊窗戶處墜樓引起。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于小區物業公有部分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孫某在小區公共場所死亡,其輕生行為未受到小區公共區域安全設施及管理人員的合理阻礙。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區域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排除,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未能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向孫某家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具體承擔責任比例,孫某自行跳樓,孫某父母作為監護人,未及時發現其異常狀態并制止其不理智行為,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主要責任。但由于物業公司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確實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分別評判孫某父母、孫某、物業公司之過錯,認定物業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物業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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