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于信用中國獲悉,6月18日,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鹽城人民路分公司(下稱”江蘇永輝超市鹽城人民路分公司“)被行政處罰50萬元,處罰機關為鹽城市應急管理局。據悉,其對一起致1人死亡的觸電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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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顯示,江蘇永輝超市鹽城人民路分公司的違法事實是:2025年8月27日12時48分許,位于鹽城市鹽南高新區迎賓南路111號的江蘇永輝超市鹽城人民路分公司內裝修工程在消防噴淋管道改裝作業時,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鹽城市政府批復的《鹽城鹽南高新區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鹽城人民路分公司內裝修工程“8·27”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公司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組織開工;違規將消防專業工程肢解發包;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安全風險隱患失察,2016年公司將事發部位的墻體拆改為卷簾門,原安裝在墻體上的8pt隔離開關箱被拆除后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及時消除該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市應急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江蘇永輝超市鹽城人民路分公司的違法行為類型顯示,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的規定,處罰機關對其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整。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蘇鹽﹞應急罰﹝20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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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同在6月18日,江蘇永輝超市鹽城人民路分公司亦因“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違法事實,被鹽城市鹽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給予責令停止使用并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鹽南消行罰決字﹝2026﹞第0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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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鹽城人民路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負責人張進仁。其母公司——江蘇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冊資本20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亦為張進仁,大股東為永輝超市(601933.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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