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迎來資本市場標志性案件的庭前會議。早已退市的紫晶存儲造假余波持續發酵,由保薦機構中信建投牽頭,聯合致同會計師事務所、容誠會計師事務所、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對48名涉案主體發起總額10.86億元的代位追償訴訟。
相較于以往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追責案件,本次訴訟極具里程碑意義:除紫晶存儲實控人、高管、上下游造假合作方外,5家商業銀行首次因配合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出具不實函證被列為共同被告,成為A股首例銀行卷入證券虛假陳述連帶追償的標志性案例。該案徹底擊穿了資本市場長期依賴的銀行函證“絕對信任”壁壘,也重構了財務造假全鏈條追責的行業規則。
造假連年虛增業績,萬名投資者慘遭虧損
梳理案件源頭,紫晶存儲是科創板首例因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其造假行為貫穿上市前后,性質惡劣、手法系統性極強。
根據證監會2023年4月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年至2019年IPO申報階段,紫晶存儲便在招股書中蓄意財務造假,累計虛增營收4.26億元、虛增利潤2.06億元。造假比例逐年飆升,2019年虛增營收占當期披露營收的52.46%,虛增利潤占比更是高達94.55%,近乎全年利潤全部虛構。
成功上市后,公司造假行為并未收斂,反而持續加碼。2020年紫晶存儲虛增營收3.28億元,占當期營收58.26%;虛增利潤1.69億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50.21%,徹底喪失真實盈利能力。2023年7月,紫晶存儲因重大違法違規被強制退市,徹底退出資本市場。
本次造假事件波及范圍極廣,共造成17471名投資者受損,整體損失規模達10.97億元。為妥善賠付投資者損失,當年7月,中信建投等四家中介機構設立專項先行賠付基金,僅用時三個月便完成賠付工作。最終16986名投資者獲得賠償,賠付覆蓋率達97.22%,賠付金額10.86億元,創下彼時A股先行賠付案件中,申報人數、賠付規模、和解率的高位紀錄。
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介機構完成先行賠付后,依法取得代位追償權,可向造假發行人及所有連帶責任人追責。2024年6月,四家中介機構正式遞交訴狀,將48名全鏈條責任主體一并起訴,歷經兩年推進,該案于2026年6月進入庭前會議階段。
48名主體全鏈追責,銀行首次入局造假追償案
本次訴訟的48名被告,完整復刻了紫晶存儲的財務造假閉環,追責廣度在A股同類案件中前所未有,主要分為三大類主體,覆蓋造假全鏈條:
第一類為公司內部核心責任主體,共計17人,包含紫晶存儲退市主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歷任高管、財務負責人等核心人員,是本次系統性財務造假的主導者與直接執行者。
第二類為產業鏈合作主體,共計26家上下游企業及機構,主要是長期配合紫晶存儲虛構購銷業務、虛增營收的合作客戶與供應商,其中甚至包含五華縣人民醫院等非市場主體,側面凸顯造假鏈條的繁雜與隱蔽。
第三類則是本次案件最受市場關注的5家金融機構,分別為廣州銀行惠州仲愷支行、光大銀行珠海拱北支行、廣東五華惠民村鎮銀行、廣東五華農商銀行、河南盧氏農商行。這也是A股歷史上,商業銀行首次因違規配合上市公司造假、出具不實審計函證,被納入證券虛假陳述連帶追償范疇。
3.73億違規擔保閉環,銀行淪為造假重要推手
諸多主體被追責的核心,是紫晶存儲長達數年的隱秘違規擔保及資金回流造假體系,而涉案銀行是這套體系得以落地的關鍵支點。
經公司自查核實,截至2022年3月,紫晶存儲及下屬子公司未披露的定期存單違規質押擔保余額合計3.73億元,涉及4家銀行16筆違規擔保業務。所有擔保均由公司實控人鄭穆直接授意,未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也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義務,屬于典型的暗箱操作。
其中,河南盧氏農商行的操作模式極具代表性。鄭穆通過收購、控制當地十余家具備貸款資質的空殼企業,將紫晶存儲巨額資金存入該行作為定期存單,再以存單質押的方式,為自有空殼公司違規擔保融資。銀行放款后,資金并未用于企業經營,而是快速回流至鄭穆指定賬戶,最終匯入紫晶存儲造假資金池。
法院核查數據顯示,僅2020年,紫晶存儲在多家涉案銀行的未披露違規擔保余額便達2.25億元,占其上年末凈資產的12.09%。通過銀行違規質押擔保、空殼公司貸款、虛假貿易回流,紫晶存儲搭建起完整的“銀行擔保—資金放款—回流造假”閉環,持續虛增營收與利潤,粉飾財報。
在整條造假鏈條中,涉案銀行的兩大違規行為成為關鍵漏洞。一方面,銀行明知企業存單已被質押、資金存在權利受限情形,卻在審計詢證函中隱瞞真實狀態,將受限資金標注為普通存款,出具內容不實的函證文件;另一方面,銀行未嚴格核查上市公司擔保決策流程,違規為未履行合規程序的質押擔保業務放行,為造假提供了核心金融支撐,部分銀行還存在拖延、隱匿回函的違規操作。
核心法律爭議,不實函證背后的銀行責任界定
作為資本市場審計的核心外部證據,銀行詢證函長期被視作財務核驗的“鐵證”,是審計機構判斷上市公司資金真實性、財報合規性的核心依據。本次案件的核心爭議,正是銀行出具不實函證的民事賠償責任界定。
業內法律人士普遍認為,本案法律邏輯清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明知發行人存在財務造假行為,仍為其提供存款證明、隱瞞關鍵事實,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虛假,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庭審的核心核查重點,將聚焦兩大事實:一是涉案銀行是否主動出具虛假、不實詢證函,刻意隱瞞資金質押、擔保等關鍵信息;二是審計報告出錯是否與不實函證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中介機構是否存在其他核查疏漏。
過往市場糾紛中,銀行函證不實的追責多局限于企業內部追責或小額民事糾紛,從未出現保薦機構完成先行賠付后,批量起訴多家銀行代位追償的案例。業內直言,本案判決結果將直接確立銀行在審計函證環節的法定責任邊界,重塑資本市場外部核查的信任體系。
銀行函證信任崩塌,合規全面重構
紫晶存儲追償案的深遠影響,早已超越個案賠付本身,直指資本市場長期存在的函證合規漏洞。長期以來,基層銀行網點函證操作流程松散、內控缺位,部分機構存在隱瞞資金受限信息、隨意回函的亂象,依托銀行信用背書規避監管核查。
對于券商、會計師等中介機構而言,銀行函證是盡調過程中可信度最高的外部證據,也是風控核查的核心抓手。若銀行函證存在系統性失真,資本市場財務核查體系將形同虛設,大幅抬升全市場合規風控成本。
事實上,監管早已察覺行業亂象,2022年便出臺銀行函證集約化、規范化管理政策,要求各大銀行將函證業務從基層網點上收至總行或區域運營中心集中處理,切斷基層網點獨立操作、違規回函的通道,從制度層面堵塞漏洞。
而本次民事追償案件,將從法律層面補齊監管短板。在此之前,銀行函證違規多以監管警示、行政處罰收尾,無需承擔大額民事賠償;本案一旦落地生效,意味著銀行需為不實函證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徹底終結“蓋章無責”的行業慣性。
三重懲戒落地,行政刑事民事追責閉環成型
值得關注的是,紫晶存儲案已實現資本市場最嚴苛的全維度追責體系,覆蓋行政、刑事、民事三大維度,成為A股造假懲戒的標桿案例。
刑事追責層面,2025年12月廣東梅州中院一審判決落地,紫晶存儲因欺詐發行證券罪被判處罰金3700萬元;實控人鄭穆數罪并罰獲刑七年六個月,另一實控人羅鐵威獲刑七年,原財務總監李燕霞獲刑六年六個月,共計10名核心管理人員全部獲刑,實現核心責任人的精準追責。
行政追責層面,證監會早已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明確造假事實、壓實主體責任。民事追責層面,中介機構先行賠付保障投資者權益,再通過訴訟向全鏈條幫兇追償,完成風險兜底與責任回溯。
造假無免責,市場追責體系全面升級
時至今日,紫晶存儲早已退市停擺、賬面資產清零,10.86億元追償能否全額落地仍存不確定性。但該案的行業價值,早已遠超資金追償本身。
這是A股首次將銀行、上下游合作企業、各類中介機構全部納入財務造假追責體系,徹底打破了“僅處罰上市公司及實控人”的傳統追責模式。市場信號已然明確: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的懲戒邏輯全面升級,從“罰企業”轉向“罰個人”,從“罰發行人”轉向“罰所有幫兇”。
未來,銀行函證、供應鏈合作、第三方服務等曾經的監管灰色地帶,將全面納入合規追責體系。任何參與、配合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機構與個人,都將失去免責空間,資本市場的合規底線與信任根基,將迎來系統性重塑。
記者:張嘉怡
財經研究員: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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