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民間投資、資金往來引發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張某某因長期無法收回款項、拿不到股權分紅,舉報違建維權,事后被以敲詐勒索定罪。當事人家屬反映一、二審程序引爭議,再審駁回申訴新證據審查待核;涉事主導偵查的兩名負責人因事獲刑,當事人至今仍在服刑。
一、資金經第三方流轉,性質反映存在爭議。
家屬回憶,2013年,按照董某某安排,張某某分三筆合計190萬元資金轉入第三方賬戶:130萬元分二次轉入李某賬戶,當日全額轉給董某某女友閆某某管控使用;另有60萬元轉入王某某銀行卡,同樣由閆某某支取支配,王某某僅出借賬戶,不清楚資金真實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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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憑證,張某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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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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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提供)
2014年8月,五名股東簽署《北京紅磨坊娛樂會所投資、股權確認書》,書面確認張某某出資456.67萬元,持股16.67%,后股權被董某某交由第三方代持,未回復張某某主張股權。董某某庭審聲稱張某某以450萬債務置換股權、逾期未清償后股權歸自己;張某某一方則主張自始至終未分得任何股權分紅,多年持續主張索要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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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確認書,張某某提供)
2014年起,張某某通過信訪、12345熱線舉報會所違建,家屬稱其舉報前已咨詢工作人員,被告知單純民間錢款糾紛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其舉報行為屬于民事維權途徑,無憑空要挾索財的主觀意圖。
二、雙方簽署結清協議后對方報案,反映審理爭議
經三名中間人調解,雙方協商董某某支付350萬元了結全部往來,該金額結合190萬本金、多年資金占用及現金往來,數額合理。2018年底董某某支付300萬元,其中200萬元經張某某同意交由中間人黃某臨時使用;2019年追加50萬元,張某某則稱其實際僅收到250萬元。2019年10月17日,二人在兩名調解人見證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所有經濟往來全部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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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張某某提供)
家屬稱,協議簽訂半年后,董某某2020年6月向豐臺公安報案,在庭審中隱瞞完整資金事實:僅認可130萬元轉賬,否認收到60萬元,主張全部款項均為張某某委托辦事支出,并稱結清協議系受脅迫簽訂。
家屬提及,本案偵查由時任分單位領導王某、刑偵負責人徐某統籌。張某某先后兩次被傳喚,初次提交轉賬記錄后離開,間隔一月無新增證據再次傳喚并被刑拘。一審階段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依據最高法司法解釋、公安部文件提出抗辯:認為雙方存在真實經濟糾紛,債權人追索債權即便維權手段存在瑕疵,亦不具備敲詐勒索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應認定犯罪;同時多次書面申請調取李某、閆某某、王某某完整銀行流水,核實190萬元款項實際用途、所謂“委托辦事”具體事項,申請筆跡鑒定、傳喚關鍵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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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張某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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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內容,張某某提供)
家屬認為,原審法院未全面核查資金鏈條,采信董某某方陳述,認定張某某舉報行為構成要挾,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張某某上訴后,北京市二中院未開庭、書面審理維持原判,家屬反映關鍵取證申請未得到回應。資金流向、委托辦事事實的核查辯護意見未得到回應。
三、民事訴訟固定關鍵新證據
刑事判決生效后,家屬就爭議60萬元另行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文書明確:2013年轉入王某某的60萬元當日由閆某某支取。家屬反映,民事庭審中,董某某當庭認可收到該筆60萬元轉賬,與其刑事一審全盤否認收款的說法存在部分差異。
四、提交證據申請再審被駁回,多渠道控告暫未獲實質答復
2026年,家屬持該民事裁定作為再審新證據,意圖證實190萬元全部流入董某某關聯人員賬戶。反映董某某長期借用第三方賬戶收款,阻礙張某某正常主張債權,雙方客觀存在大量真實經濟往來。2026年3月,二中院出具駁回申訴通知書,記載“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但家屬反映未針對60萬資金流向、當事人差異陳述、董某某刑民陳述前后差異、“委托辦事”待核實疑點作出事實核查與法理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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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通知書,張某某提供)
五、本案偵查負責人已因案獲刑
公開生效裁判文書顯示:原豐臺刑偵支隊負責人徐某2022年因受賄、行賄、徇私枉法數罪并罰獲刑十三年六個月,判決明確其存在濫用刑偵職權、介入民間經濟糾紛的行為;其上級、原分單位領導王某因受賄罪獲刑。家屬認為,二人同類糾紛的處置方式與本案高度相似,本案亦系二人在職期間批示督辦案件。近期家屬向監察單位遞交檢舉材料,反映王某、徐某辦理本案時未梳理完整資金線索、違規插手民間經濟糾紛,至今仍待相關核查答復。
六、全案核心疑點總結
審理程序反映瑕疵。一、二審法院未回應辯方調取銀行流水、傳喚證人、啟動筆跡鑒定等合法申請,二審采用書面審理、未開庭核查案件事實,事實審查工作待完善。
核心證據爭議。家屬反映,董某某在刑事、民事庭審中,針對60萬元款項收取情況作出差異陳述,認為其存在虛假陳述嫌疑,相關陳述差異有待核清事實。
關鍵案件事實待核。案件偵辦及審理全程,董某某所稱的“委托辦事”相關具體事項、經辦人員、憑證依據及辦理結果均待查實。家屬認為,事實依據認定不夠充分。
七、當事人家屬訴求
懇請檢察單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全面調取涉案人員全部銀行流水,完整還原190萬元資金流轉完整事實,查清案件基礎事實。
懇請上級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結合股權憑證、民事裁判文書、資金轉賬流水等全套證據,重新核查案件事實,糾正原審定罪偏差。
懇請監察單位對王某、徐某辦理本案的履職情況開展專項核查。
懇請各涉案職能部門規范履職,以書面形式逐項告知本案申訴、控告事項的核查進度與最終處理結論,保障當事人合法維權權益。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寫,所述內容為其個人陳述,不代表本平臺立場。歡迎相關單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補充信息,以便更全面還原事實。如有不實之處,請聯系平臺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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