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關于ETC“大車小標”逃費的真實案例。
2023年6月至8月,楊某龍為了少交高速公路通行費,利用小型客車和大型貨車收費標準不同的漏洞,通過中介違規辦理了兩臺小型客車ETC設備,安裝在自己的大型貨車上使用。他先后9次通過這種方式逃繳通行費,累計少繳17158.85元。案發后,楊某龍于2024年2月26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并全額補繳了逃繳的通行費。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楊某龍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為什么是詐騙罪,不是盜竊罪?
很多人以為逃費屬于“偷”,但法院認定的是“騙”,這兩個字決定了案件的性質和罪名。
偷是指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比如趁收費員不注意直接沖卡,這叫偷。
騙是指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對方主動放行。楊某龍把大貨車偽裝成小客車,讓收費系統自動按低價收費,高速公路運營方不是不知道他走了,而是誤以為他是小客車,從而少收了錢,這就是騙。
楊某龍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四個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并基于該錯誤處分財產,最終造成財產損失。
第一,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楊某龍明知大型貨車通行費遠高于小型客車,仍主動違規辦理小客車ETC并多次使用,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本應屬于高速公路運營方的通行費。
第二,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欺騙行為。他將小型客車ETC安裝在大貨車上,即“大車小標”,導致收費系統誤判其車輛為小型客車。
第三,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高速公路收費系統是運營方意志的延伸。系統讀取ETC信息后自動按小客車標準收費,實際上是被楊某龍的欺騙手段誤導了。
第四,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高速公路運營方因認識錯誤少收了1.7萬余元通行費,財產損失已經實際發生。
這個案子的判決提醒大家,占便宜和犯罪之間并非毫不相關,占便宜過了頭,就會滑入犯罪的深淵。
楊某龍覺得自己只是鉆了個空子,把小客車ETC裝到大貨車上,系統識別錯了,少交點錢而已。但法律不這么看,他故意虛構車型信息,讓收費系統錯誤計費,導致高速公路運營方遭受實際損失,這就是騙。
1.7萬元,可能只是一趟長途運輸的利潤。但為了這1.7萬,他付出了犯罪記錄、刑事追訴、緩刑監管的代價。這筆賬,怎么算都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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