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2025年起正式實施延遲退休暫行辦法,法定退休年齡自該年1月1日起逐步延遲,同時新增彈性化的退休選擇空間。本文將針對不得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群體,梳理其可選擇的退休方式。
首先梳理延遲退休政策落地后的核心調整:第一是法定退休年齡的漸進式延遲,針對不同身份的群體設置差異化調整目標,整體將從原有的“男職工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職工50周歲”,逐步延遲至“男職工63周歲、女干部58周歲、女職工55周歲”。第二是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要求調整,在2025年之前,累計繳費滿15年即可滿足退休的繳費要求;2025年之后,最低繳費年限標準將逐步提高至20年,其中2025年至2029年這五年期間仍維持原15年的標準不變,自2030年起每年逐步延長6個月的繳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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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退休政策實施后,退休方式也做出相應調整,原政策下參保人員僅能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辦理退休,新政策增加了彈性提前退休或彈性延遲退休的選項。但明確規定三類人員不得選擇彈性延遲退休,分別為公務員、國有企業及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與管理人員,該類群體需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針對公務員等群體不得申請彈性延遲退休的規定,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為保障公職人員隊伍的年輕化與專業化,激發組織發展活力,提升整體工作效率;二是避免權力集中固化,為年輕干部騰出更多晉升空間,同時公務員群體需更為嚴格地遵守組織人事管理制度。那么公務員無法選擇彈性延遲退休時,還有哪些退休方式可選呢?
根據彈性退休制度的實施規定,公務員不得彈性延遲退休指的是公務員達到新的法定退休年齡后,不得再申請延遲退休,因此公務員仍可按照調整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申請正常退休,同時還可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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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退休政策落地后,整體退休方式由原來的1種調整為3種,即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延遲退休。對于公務員群體,雖不可選擇彈性延遲退休,但仍可選擇正常退休或彈性提前退休。彈性提前退休的條件為:達到原法定退休年齡后,申請提前退休的最長年限不超過3年,滿足退休當年的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確定提前退休時間后,需提前3個月提交書面退休申請。
此外,公務員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選擇退休方式,根據該法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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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除延遲退休政策框架下的彈性提前退休外,公務員還可根據自身工作年限情況選擇符合規定的提前退休方式;目前延遲退休暫行辦法與《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并行適用,公務員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宜的退休方式。
舉例而言:若一名男性公務員23周歲入職,連續工作滿30年后年齡僅為53周歲,既未達到原6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也未達到調整后63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仍可依規定申請提前退休;若本人不選擇提前退休,也可繼續工作,在滿60周歲或63周歲時再申請辦理退休。
需要提示的是,無論公務員還是其他崗位的參保人員,選擇退休方式時均應審慎考量,不同的退休選擇會對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產生影響:按照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計發原則,選擇提前退休可能會降低養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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