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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春律師
在民間借貸中,共同犯罪的認定是一個復雜而關鍵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對參與者主觀故意的判斷,還要求考察其在犯罪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和角色。只有當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基礎上,通過實際的行為參與或協助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時,才能被認定為共同犯罪。我們的相關法律推定可能普遍存在著在強調“主客觀相統一”的名義下單純依賴客觀方面“推定”目的的傾向。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報案人的單方面筆錄或者單方面的證據,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文我們通過無罪案例來分析在借款人資不抵債且存在“借新還舊”行為時,配偶或關聯人提供幫助的行為被控詐騙罪的無罪辯點。
親辦案例:
在張春律師辦理的H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中,由于C某某對外欠有大量的外債,虛構部分理由借還之前的借款,俗稱“借新還舊”,由于H某某是其老公,提供銀行卡幫助接收資金三千多萬,必要的時候還幫忙還款,H某某被以詐騙罪立案偵查。
我們在閱卷的過程中發現,H某某并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提出H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詐騙罪。后來控方采納了我們的意見先對H某某取保候審,直至撤銷對H某某詐騙罪的指控。
根據證據材料顯示:
報案人稱:“我認為C某某的老公H某某,他也有參與詐騙的行為,因為我們這些受害者也有看到H某某名下建設銀行卡(卡號xxxxx)自2018年至2023年的銀行流水,當時我轉賬1000萬元用于投資做“銀行過橋”的錢就是轉到H某某名下的建設銀行卡之后,其就直接轉賬到其他受害者的賬戶上了,并沒有將這筆錢用于投資做“銀行過橋”所以我認為H某某也是C某某的同伙。”這樣的筆錄在案件中有多位被害人均做同樣的陳述,由于客觀上H某某的銀行卡確實接收資金后馬上又轉到第三方,二人又是夫妻關系,H某某也被以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立案并被刑事拘留。這樣的客觀條件是被立刑事案件的關鍵。
我們又繼續閱卷,發現H某某在筆錄里面說,我知道C某某向其他人借款,我也有幫忙轉賬,不過他曾經給我說已經還完了。
公安機關問:那她是否真的還完了XX、xx的錢?
H某某回答:這個我不清楚,不過我相信她說的,也希望你們公安機關可以把雙方的賬目核對。
公安機關問:你是否清楚當時C某某具體是如何跟她那些朋友談借錢的嗎?
H某某回答:不清楚,她沒有給我說過她具體是如何談的。
公安機關問:經過我們核對你的卡號XXXXX的交易明細,發現在2018年至2023年的銀行流水,有很多私人轉賬進入你的賬戶后又馬上轉出去別的私人賬戶,這些轉賬用途你是否清楚?
H某某回答:這些應該都是C某某的朋友轉進來的,每次我收到轉賬后C某某就會叫我轉出去別人的賬戶或者她的賬戶,具體用途我不清楚,她沒有給我說過,就是她一叫我轉,我就轉了。
我們再對C某某的筆錄閱卷后發現二人供述的事實基本吻合,從而支撐我們對H某某不構成詐騙罪的觀點。
張春律師認為,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意味著參與者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意圖和目的,例如共同策劃并實施詐騙行為。例如,如果借款人和擔保人合謀以虛假的借款用途或虛假的擔保手段騙取出借人財物,則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反之不構成共同犯罪。
在楊某某的詐騙案件中,控方指控:楊某某和曾某某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以高息為誘餌,虛構工程項目招投標等理由,向多名借款人借款,涉及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他們將所借款項用于償還之前的外債及支付借款利息,而非用于聲稱的工程項目。在此過程中,楊某某和曾某某在資不抵債、不具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繼續進行詐騙活動,導致大量借款未能償還,給債權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經審計,曾某某和楊某某在2013年12月1日之前已欠外債151192500元,在向蔡某某等人借款時就已有大量外債,欠債高達上億元,且已不具備償還能力,該二人在有大量借款,資不抵債,已不具備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高息為誘餌,向他人虛構工程招投標等理由進行借款,簽訂借款合同來償還以前的欠款及支付借款利息、個人消費。其中通過合同詐騙騙取他人金額3500萬元,通過詐騙騙取他人金額4464萬元,無法償還金額3873余萬元。
司法人員所撰寫的無罪裁判理由認為:
經過審查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曾某某在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黃某某、蔡某某、牛某某、李某甲財物共計人民幣2098.6萬余元,構成詐騙罪。然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楊某某主觀上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因此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其不起訴。具體理由如下:
本院認為,曾某某在嚴重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黃某某、蔡某某、牛某某、李某甲財物共計人民幣2098.6萬余元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雖然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楊某某以共同借款人、借款擔保人等身份參與曾某某前述向他人借款的事實,但不足以認定被楊某某主觀上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
理由如下:
首先,認定楊某某明知曾某某嚴重資不抵債的證據不足。被楊某某系重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財務經理,現有證據能夠認定楊某某明知曾某某控制的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存在大量負債。但曾某某控制的公司、項目較多,無充分證據證明楊某某直接參與曾某某控制的全部公司、項目的經營、管理、決策等事項,不足以認定楊某某完全了解曾某某所控制的公司、項目的資產及負債情況,明知曾某某嚴重資不抵債的證據不充分。
其次,認定楊某某在前述借款事實中明知曾某某采用欺騙手段借款的證據不足。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曾某某在借款過程中虛構所借資金用于“重慶仙桃數據谷土石方平場工程”“縱四路、橫三支路道路及配套工程”等項目投標保證金的事實,但楊某某辯稱不知道曾某某是否實際參與前述項目,曾某某也不指證楊某某,亦無其他證據證實,現有證據無法否定楊某某的辯解。
1.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楊某某明知曾某某嚴重資不抵債。楊某某雖是重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財務經理,知道曾某某控制的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存在大量負債,但曾某某控制的公司、項目眾多,無充分證據表明楊某某直接參與全部公司、項目的經營、管理、決策等事項,因而不能認定其完全了解曾某某所控制的公司、項目的資產及負債情況。
2.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某在借款過程中明知曾某某采用欺騙手段。曾某某在借款時虛構資金用途,但楊某某辯稱不知情,曾某某也未指證楊某某,且無其他證據證實,故無法否定楊某某的辯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故意”。據此,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二人以上;第二,共同犯罪;第三,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于借款場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斷,由于其通常發生在熟人之間,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應該更為慎重。又由于某些案件存在多人一起的案件,是否對參與人一律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實務中遇到的難題。
H某某和楊某某案件中的無罪理由是值得肯定的。其中在楊某某案件中,雖然現有證據能夠證明楊某某以共同借款人、借款擔保人等身份參與曾某某前述向他人借款的事實,但不足以認定楊某某主觀上具有詐騙的犯罪故意,也不足以證明楊某某在借款過程中明知曾某某采用欺騙手段。曾某某在借款時虛構資金用途。楊某某沒有與曾某某合謀詐騙。
張春律師認為,對于共同犯罪人員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標準應當是一致的,但是不同參與人因為對經營情況和資金去向的了解不同,因而有不同的基礎事實。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報案人的筆錄,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參與人,即使存在參與或者提供幫助,不應當按照詐騙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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