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股東個人賬戶代公司收款,滿足3個條件認定財產混同,股東要替公司還債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東個人賬戶收公司的錢,會不會被認定為財產混同,要對公司債務擔責?針對股東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款項,會不會被認定財產混同、要對公司債務擔責的問題,結合2024 年新《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規則,核心要點如下:第一,不是只要用個人賬戶收了公司的錢,就一定會被認定財產混同,關鍵是看這個行為有沒有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財產無法區分,有沒有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第二,如果只是偶爾的、臨時的代收,之后及時歸還了,也有完整的財務記賬,那就不會被認定。第三,如果是頻繁的、無正當理由的轉賬,沒有記賬,沒有歸還,導致公司和股東的財產分不清,那就會被認定財產混同,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四,一人公司的規則更嚴格,舉證責任倒置,股東沒辦法證明財產獨立的,哪怕只有少量的轉賬,也可能要擔責。
一、什么是財產混同,為什么會導致股東擔責?
很多老板都會有這個誤區: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錢就是我的,打到我個人賬戶怎么了?其實不是的!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股東本來只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股東不用還。但是,如果你濫用了法人的獨立地位,把公司的財產和自己的個人財產混在一起,分不清了,那就會觸發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根據2024 年新《公司法》第 23 條的明確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院的九民紀要也早就明確: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簡單來說,如果你把公司的錢和自己的錢混在一起,讓公司沒有了獨立的財產,那法律就會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讓你這個股東,替公司還債。
二、用個人賬戶收公司錢,什么情況會被認定混同?
不是說你用個人賬戶收了一次公司的錢,就一定會被認定混同,法院要看的是,這個行為,有沒有導致你們的財產分不清。
如果有以下這些情況,那就很危險了:
1.頻繁的、無依據的資金往來
比如,你經常把客戶的貨款,直接打到自己的個人賬戶,或者經常把公司的錢,轉到自己的賬戶,沒有任何的用途說明,也沒有財務記錄,也不歸還。
或者,公司的賬戶和你的個人賬戶,幾百筆的互相轉賬,根本分不清哪筆是公司的,哪筆是你的,這種情況,法院直接就會認定混同。
2.收入不入公賬,沒有財務記賬
比如,公司的所有營收,都進你的個人賬戶,公司的賬上,根本沒有這些收入的記錄,你也不記賬,別人根本不知道,這些錢是公司的還是你的。
就像很多小公司的老板,讓客戶把錢打到自己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不走公賬,以為這樣能避稅,結果最后,這就成了財產混同的證據。
3.用公司的錢,還你個人的債
比如,你自己欠了別人的錢,用公司的賬戶還,或者用公司的錢,買你自己的房子、車,給你的家人花錢,這些都是典型的混同。
這種情況,相當于你把公司的錢,當成自己的錢包,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完全不分你我,那法院當然會認定混同。
三、什么情況,用個人賬戶收錢,不會被認定混同?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個人賬戶收款,都會被認定混同,如果你是這種情況,那就沒問題:
1.臨時的代收,之后及時歸還
比如,公司的公賬戶臨時出了問題,比如被凍結了,或者客戶付款的時候,沒辦法打到公賬,你先代收一下,當天或者幾天內,就把錢全部轉到公司的公賬戶了。
而且,你也做了財務記賬,備注清楚是“代收 XX 客戶貨款”,保留了所有的憑證,這種情況,就不會被認定混同,因為你只是臨時過個手,沒有把錢占為己有,也沒有分不清財產。
2.有明確的用途,有完整的財務記錄
比如,你臨時給公司墊了錢,之后公司把錢還給你,轉到你的個人賬戶,或者,你代收了款項,有發票、有記賬,所有的財務賬都能對上,證明這個錢是公司的,不是你的。
這種情況,只是正常的資金往來,有賬可查,不會導致財產分不清,當然不會被認定混同。
3.偶爾的、單次的,不影響公司償債能力
比如,你只有過一次這樣的情況,而且有合理的理由,之后也沒有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的財產還是獨立的,那也不會有問題。
畢竟,法律不是說,一次臨時的代收,就要讓你擔責,關鍵是看,你有沒有長期的、持續的混同,有沒有導致公司沒有獨立財產。
四、一人公司的特殊規則,更嚴格!
如果你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老板,那你要注意了,規則比普通公司嚴格太多了!普通公司,是債權人要證明你財產混同,但是一人公司,是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推定,一人公司的股東,就是會混同財產,你作為股東,要自己證明,公司的財產和你的個人財產,是獨立的,不然,就推定你混同,你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意味著,哪怕你只是偶爾用個人賬戶收了一次公司的錢,如果你拿不出每年的審計報告,拿不出證據證明財產獨立,那法院就會直接認定你混同,你要替公司還債。很多一人公司的老板,就是因為這個踩了坑,以為自己的公司,錢隨便轉,結果最后公司欠了債,自己要掏幾百萬還債。
五、怎么避免這個風險?這幾點一定要做到
這個風險,其實很好避免,你只要做好這幾點,就沒問題:
1.盡量用公賬收款,不要用個人賬戶
客戶的貨款,一定要打到公司的公賬戶,不要打到股東的個人賬戶,這是最根本的,也能避免很多的風險。不要為了避點稅,就不走公賬,最后因小失大,要替公司還債,虧大了。
2.臨時代收的話,及時轉公賬,做好記賬
如果真的沒辦法,要臨時用個人賬戶收一下,那一定要盡快,把錢轉到公司的公賬戶,不要留在自己的賬戶里。
而且,一定要做好財務記賬,備注清楚,保留好所有的憑證,證明這個錢是公司的,不是你的。
3.公司和個人的賬,一定要分開
公司的錢,就是公司的,個人的錢,就是個人的,不要隨便轉,轉的話,也要有依據,有記賬,不要混在一起。
公司的支出,走公司的賬,個人的支出,走個人的賬,不要混著來,不然,時間長了,你自己都分不清了。
4.一人公司,一定要每年做審計
如果你是一人公司,那一定要每年做審計,保留好審計報告,證明公司的財產和你個人的是獨立的,不然,一旦出事,你拿不出證據,就要擔責。
結合20 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股東個人賬戶收款的問題,是很多老板最容易踩坑的問題,很多老板覺得,公司是我的,錢打到我賬戶怎么了,反正都是我的,結果最后公司欠了債,債權人起訴他,法院認定財產混同,要他替公司還債,虧大了。
他曾代理過一起標的額數億的案件,某貿易公司的老板,經常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收客戶的貨款,也不記賬,以為都是自己的錢,無所謂,后來公司欠了債權人5000 萬,還不上,債權人起訴他,說他財產混同,最后法院查了他的賬戶,發現他的個人賬戶和公司賬戶,幾百筆轉賬,根本分不清哪個是公司的,哪個是個人的,客戶的貨款大部分都進了他的個人賬戶,最后認定財產混同,判決他要對公司的 5000 萬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他本來以為,公司的債,自己不用還,結果要自己掏幾千萬還債,后悔都來不及。
還有一個當事人,是一人公司的老板,就用自己的個人賬戶收了一次貨款,后來公司欠了債,他拿不出審計報告,證明財產獨立,最后法院直接推定混同,他也要擔責。所以他提醒,老板們,一定要把公司和個人的賬分開,不要隨便用個人賬戶收公司的錢,不然,有限責任就沒了,你要替公司還債。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教育培訓公司,有兩個股東羅某某和李某,因為很多客戶都是個人,他們覺得,讓客戶把學費打到公賬太麻煩,而且還能避點稅,于是就讓所有的客戶,把學費都打到羅某某的個人賬戶里。
兩個人覺得,反正公司是我們的,錢打到誰的賬戶都一樣,就沒當回事,這些錢,大部分都沒有轉到公司的公賬,也沒有記賬,兩個人平時就從這個賬戶里,拿錢給自己花,買了車,買了房。后來,公司經營不好,欠了供應商800 萬的貨款,一直還不上,供應商起訴了公司,勝訴之后,發現公司的公賬戶里,一分錢都沒有,根本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時候,供應商查到,羅某某和李某,用個人賬戶收了公司幾百萬的學費,都沒有入賬,于是就起訴了兩個人,要求他們對公司的 800 萬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羅某某和李某,作為公司的股東,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營收款項,不入公司的賬,導致公司的財產和他們個人的財產,根本無法區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已經構成了財產混同,濫用了法人的獨立地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最終法院判決,羅某某和李某,要對公司的800 萬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人要自己掏錢,還給供應商。兩個人這才后悔,原來用個人賬戶收點錢,最后要自己替公司還債,虧大了。
總的來說,股東用個人賬戶收公司的錢,不是一定就會被認定財產混同,但是風險很大,一旦你操作不當,導致財產分不清,就要替公司還債。尤其是一人公司的老板,更要注意,一定要把公司和個人的財產分開,做好記賬,做好審計,別隨便混同。如果您在公司債務、股東責任方面遇到類似的疑難問題,可聯系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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