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參照母嬰保健法界定,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重型精神病等足以影響婚姻意愿的病癥。
認定“隱瞞”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患病方婚前明知自身患病卻故意不告知,二是另一方在婚前客觀上無法知曉病情。如果患病方長期公開服藥、未刻意隱匿病史,法院通常不會認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隱瞞故意。
撤銷權需在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權利將消滅。婚姻被撤銷后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無過錯方還可依法主張損害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撤銷婚姻#法律咨詢
法律問題可直接點擊下方小程序咨詢本地律師!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