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江蘇省無線電管理條例7月起實施,這些行為將受行政處罰
7月1日起,《江蘇省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包括六個部分共44條,對2005年出臺的相關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
據悉,為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利用、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該條例。
條例適用范圍包括,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條例》在“無線電頻率、無線電臺(站)和發射設備管理”專章明確,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許可的范圍、條件、程序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評價制度,根據不同用頻性質開展頻率使用率評價,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后超過兩年不使用,或者頻率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證規定要求的,無線電管理部門有權撤銷其作出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申請延續。
在無線電監測和電波秩序維護方面,《條例》也進行了專章部署,明確了省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監測機構作為無線電管理技術機構,應承擔監測無線電信號,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未經許可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測定無線電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檢測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其他有關無線電監測、檢測事項等五項職責;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行使進行現場檢查、勘驗、取證,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制作詢問筆錄,依法實施查封、扣押,依法采取必要的技術性阻斷措施等5方面職權。
近年來無線電頻譜資源日趨緊張,《條例》針對性設置“促進發展”專章,強化無線電頻譜的要素屬性,規范細致管理頻譜資源。條例支持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開展無線電頻譜使用基礎性、前沿性研究,鼓勵無線電新技術、新產品、新業務的開發應用;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創新提供指導和更優服務,加強無線電管理一體化平臺及應用系統建設,對頻率、臺站、監測、檢測等數據庫進行完善整合,實現各類數據互聯互通和共享,推進線上動態監控,提升無線電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條例》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如,違反本條例規定,為他人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提供場所、設備等便利條件的,由無線電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業余無線電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無線電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等等。無線電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無線電監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付奇)
來源:交匯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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