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妻離婚后,貴州威寧縣教師吳先生又與前妻和好并同居。但一次爭執后,前妻抱著年僅1歲多的兒子小吳去往水窖,揚言要自殺。而就在吳先生勸阻數小時后離開的間隙,母子倆溺水,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7月1日,吳先生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判決書顯示,威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先生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賠償前妻父母10萬元。法院認為,吳先生作為與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員、小吳的父親,兩人因家庭矛盾發生爭執、抓打后,余女士產生輕生念頭并明確表示要抱著兒子跳水窖自殺,吳先生已經預見兩人可能發生溺亡的結果,但因過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此,吳先生稱,自己提交的一份關鍵證據未被采納,他認為自己無罪。目前,他已向法院提交上訴狀,請求改判或發回重審。
![]()
圖為事發水窖 受訪者供圖
紅星新聞記者日前聯系上該案審判長、威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負責人,問及此案一審判決以及吳先生是否遞交上訴狀,該負責人回答“嗯”,并稱案子是他宣判的。在核實一審判決等情況時,他表示,判決結果都在判決書上。
案情:
爭執后前妻聲稱要抱兒自殺
男子勸阻后離開間隙,母子溺水身亡
36歲的吳先生系威寧縣人。他提供的判決書顯示,他是一名教師,案發后被刑事拘留15個月,后被取保候審等。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14年大學畢業后,他通過招考成為當地一名教師。和前妻離婚,是因感覺雙方性格不合。悲劇發生在離他家房屋百米左右的水窖,當時兒子小吳年僅1歲多。事發至今,他暫未教書,目前只領取基本工資。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查明,他和余女士于2021年8月登記結婚,次年1月生育兒子小吳。2023年3月2日,兩人登記離婚,數日后又和好并同居生活。
2023年8月5日20時許,吳先生帶小吳回到父母家中。因兒子哭鬧一事,余女士辱罵吳先生,兩人發生爭執、抓打。后余女士抱著兒子往吳先生父母家的水窖方向走去,稱要抱著兒子跳水窖自殺,吳先生遂進行勸阻。其間,吳先生打電話請余女士父親余某來勸導女兒但遭拒,后拉拽余女士回家未成功,兩人僵持約兩小時。
8月6日凌晨0時許至5時許,余女士抱著兒子坐在水窖口井蓋上與吳先生僵持。其間,吳先生幾次往返家里和水窖處,余女士在他離開期間將水窖蓋子移開,他返回水窖發現后進行阻止,后余女士搶先抱著兒子坐在移開的井蓋上與吳先生僵持。
![]()
余女士在吳先生離開期間將水窖蓋子移開 圖為事發水窖 受訪者供圖
吳先生在對余女士勸阻期間,曾用手機上網搜索“兩夫妻吵架,一方自殺,另一方有責任嗎”等內容。凌晨4時34分47秒至5時1分30秒,吳先生的父親吳某撥打電話,請余某到場勸解女兒但未果。兩人通話時,吳某向余某講述了其認為的余女士在家庭生活中的缺點和不足,余女士在一旁聽聞后,針對吳某的指責進行反駁。
凌晨5時許,吳先生離開水窖回到家中,停留十多分鐘后返回水窖處,發現余女士和兒子已溺入水窖,遂呼喊親屬合力將兩人打撈出來送醫搶救。8時07分,醫院宣布兩人搶救無效死亡。經威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兩人均系溺水死亡。
一審:
男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免予刑事處罰,賠償前妻父母10萬元
事發后,檢方提起公訴,指控吳先生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余女士的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吳先生索賠經濟損失92萬余元。
判決書披露,一審中,吳先生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行為無罪,不同意民事賠償。他還稱,自己在最后一次回家時已和余女士談清楚,對方說只要他父親給她說“對不起”她就回家。隨后,他給父親發信息,但父親沒有出來,他就回家去了,沒有想到余女士會抱著兒子跳水窖自殺。
對于吳先生提及的事發當天5時14分他向父親發送內容為“她要聽你說一聲對不起就可以了”的短信,以及辯護人提交的相關圖片證據,法院表示,經畢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吳先生手機進行數據恢復,未發現吳先生向父親發送過該條短信。審理中經法院多次釋明,吳先生及其親屬拒絕提供吳某等手機進行數據恢復。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吳先生向父親發送過該條短信,也不能認定吳先生最后一次返回家中時余女士情緒已經緩和穩定。故對吳先生的這一辯解,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吳先生作為與余女士共同生活的成員、小吳的父親,兩人因家庭矛盾發生爭執、抓打后,余女士產生輕生念頭并明確表示要抱著兒子跳水窖自殺,吳先生已經預見兩人可能發生溺亡的結果,但因過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最終導致兩人跳水窖自殺溺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鑒于余女士系成年人,其死亡結果系其自殺行為直接導致,且小吳的死亡結果也系余女士直接行為所致。同時,吳先生事中有勸阻余女士自殺的行為,事后進行施救,其罪責應與完全不作為的犯罪有所區別。案發當天吳先生親屬主動報警,且案發后吳先生在警方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其對自己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對其自首的認定,依法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于余女士父母索賠經濟損失92萬余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評判后,酌情由吳先生賠償10萬元。
據此,今年6月17日,威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吳先生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處罰;吳先生一次性賠償余女士父母10萬元;駁回余女士父母的其他訴訟請求。
進展:
男子稱自己進行了勸阻救助
已遞交上訴狀
![]()
男子稱自己進行了勸阻救助,已遞交上訴狀 圖為法槌
“事發之前,我進行了勸阻,事后也及時救助。”吳先生認為,他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無罪的。他說,為此,他在更換代理律師后,已于6月26日向威寧縣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他稱,他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發給父親短信內容的證據,以證明當時他回家時,余女士情緒已穩定。第一次庭審時,他們出示過短信承載的手機,即他父親的手機。第二次開庭時,因手機老化,不能再繼續提供手機原件后,就被說“證據無效”。“(父親的)手機因年限較長,數據不知道什么原因丟失了。”
問及一審判決書披露的信息稱其手機經數據恢復,未發現相關內容的短信,吳先生說,他也不知道原因。
上訴狀稱,吳先生的上訴請求是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無罪或發回重審,駁回余女士父母的全部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理由包括:他發給父親的短信這一關鍵證據,在已經過庭審質證的情況下未被一審采納;一審判決基于有罪推定,在認定事實時忽略了人的身體規律,他在案發前已出于阻止目的,熬夜進行了長達7個小時精神緊繃、緊張的高強度勸說工作,本身體能和判斷能力、思維能力都不能和正常狀態相提并論,最終錯誤定罪并判令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代理律師認為,吳先生在事發前發給父親的短信證據很重要。他稱,自己看了卷宗,一審首次開庭時,律師曾出示吳先生父親接收這條短信的手機。時隔一年后第二次庭審時,因手機有些問題,無法再恢復數據,法院以手機提供不出來,認定不了這個事實。
“離開的10多分鐘,不能完全責怪于吳先生為什么沒有突破身體的極限。”代理律師認為,吳先生從晚上10點勸到凌晨5點,做了長達7個小時高強度的精神緊繃的勸解工作后,其分析能力和當時的風險預見能力、決策能力,和正常狀態下是完全不一樣的。
他還認為,吳先生和前妻有爭執,與對方尋求自殺,沒有因果關系。目前他們已遞交上訴狀。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張尋
審核 何先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