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廣告傳媒公司
打著 “測評紅黑榜” 幌子
不做任何實測
就批量制作貶損短視頻
靠水軍刷流量踩大牌
同時為付費合作品牌引流
收取推廣服務費逾4000萬元
近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對這起美妝測評黑產案
作出終審裁定
案例回顧:以“避坑”之名,行“引流收費”之實
2022年8月,劉某等人成立某廣告傳媒公司,依托社交平臺運營賬號,以產品測評、榜單盤點為偽裝,虛構測評結果、編造不實謠言,惡意抹黑各類品牌,依靠負面流量推銷產品賺取暴利。
據已生效裁判查明,涉案公司由主犯劉某設立并實際控制,內設“視頻部”與“操盤組”兩個平行架構,視頻部負責批量生產所謂“紅黑榜”測評短視頻,操盤組則專司“造勢”——撰寫虛假熱評腳本,交由下游“刷手”鋪量刷評、刷贊,人為制造爆文熱度。
然而,涉案團隊并未對產品功能、安全性等指標開展任何實驗測試或對照檢驗,而是直接將市場份額較高的知名品牌預設為“黑榜”目標,將支付服務費的合作品牌塞入“紅榜”,再以“成分黨”“硬核測評”“避坑指南”的話術包裝成專業內容,投放至多個短視頻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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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主犯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00萬元,其余從犯獲刑二年至四年不等,部分適用緩刑。
本案上訴階段,辯方反復提出本案應定性為損害商業信譽罪或虛假廣告罪,主張系“單位犯罪”,認為一審罰金過高。二審法院逐一駁回,維持了非法經營罪的定性框架。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法官、本案承辦人劉侃表示:“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不在于行為人罵了誰,而在于其牟利模式本身構成了一種非法的市場經營形態——以信息網絡為渠道,明知內容虛假,仍體系化地有償提供信息發布與熱度操縱服務,本質上是在經營一種法律不允許的‘流量——詆毀’復合商品,擾亂的不僅是某幾家企業的商譽秩序,更是整個市場競爭與信息傳播的市場秩序。”
該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適用情形: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規制,法理上屬于對“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想象競合”情形下的擇一重罪處罰。
廣東省知識經濟發展促進會創會會長顧奇志認為,言論自由與商業詆毀的邊界必須厘清,測評本應是降低信息不對稱、護航消費者知情權的知識服務,一旦異化為“不測而評、商測一體、惡意拉踩”的黑灰產,吞噬的就不只是單個品牌的聲譽,而是整個市場的創新預期與社會信任基礎。言論自由與商業詆毀的邊界必須厘清,本案對相關行為人處以刑罰,彰顯了廣東省大力優化營商環境、嚴格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加強民營企業正當品牌權益保護的堅強決心和工作力度。
廣東省化妝品質量管理協會執行會長兼秘書長杜洪表示,美妝、洗護賽道早已是網絡“黑榜經濟”重災區。“踩大牌、捧小牌”這套成熟流量套路,說到底是透支知名品牌商譽,把他人品牌口碑挪作自己的營銷資本,完成流量套利。對于這種惡意傷害日化行業市場秩序的行為,建議有關部門持續給予嚴厲打擊,這樣有利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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