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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名買房糾紛中,當事人普遍存在三大認識誤區。靳雙權律師逐一澄清:
誤區一:“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
真相: 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借名買房糾紛中,可被相反證據推翻。如果借名人能證明“出資+占有+合意+票據持有”,法院可以認定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屬借名人。名字寫了就是我的——這個說法不成立。
誤區二:“誰持有房產證原件,誰就擁有房屋。”
真相: 房產證原件由誰持有,只是證據之一,不是決定性因素。在靳雙權律師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房產證由出名人持有,但法院仍然認定借名關系成立,判決過戶。法院采信了借名人的解釋:因產權證需購房人本人領取,故由出名人暫時持有,符合常理。
誤區三:“沒有書面協議就一定打不贏官司。”
真相: 沒有書面協議≠敗訴。只要出資+占有+票據+合理解釋四要素齊全,法院同樣可以認定借名關系成立。在靳雙權律師代理的多起案件中,當事人雖然沒有書面協議,但憑借完整的證據鏈成功獲得了勝訴判決。
靳雙權律師提醒: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務必簽書面協議。但如果確實沒有書面協議,也不要輕易放棄——專業的律師可以幫助您通過其他證據構建完整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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