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寫明“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擔全部責任”,房東就能不擔責嗎?近日,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法院靈昆法庭調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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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5年,王某租賃甌某公司名下鋪面從事熟食經營。雙方合同除約定租期、押金等事項外,還載明:租賃期間,用電、用水按國家規范要求作業,如發生安全事故及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事發當日中午,王某在掛烤鴨的房間內被電流擊傷,隨即聯系電工維修。電工現場檢查后指出電線線徑太細,無法承載現有設備負荷,僅臨時重新拉線并更換開關,并未消除根本隱患。不久,王某在處理冷凍冷藏柜時再次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調查發現,該店鋪日常使用220伏電壓,同時因熟食加工需要,店內還有380伏電壓。用電環境復雜與線路老舊、承載能力不足形成反差,最終導致事故。
案件審理中,承辦法官在安撫家屬情緒、核算損失的同時,向主張免責的甌某公司釋明: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通過合同約定免除。依據民法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甌某公司作為房東和電力提供方,對出租場所公共線路安全負有巡查、維護和保障義務。王某曾多次反映跳閘、設備帶電,甚至在事發當天就被電擊傷過,這些信號足以讓管理者認識到危險緊迫。但甌某公司既未斷電檢修,也未責令停業整改,放任隱患存在,存在明顯過錯,與損害結果形成因果關系。
經法官釋法并出示證據,甌某公司認識到自身管理失職,同意承擔法律責任,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甌某公司一次性賠償50萬元。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義務是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義務,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此負有責任。一些房東存在認識誤區,以為在合同中加入“水電安全由承租人負責”等條款就能將風險轉移給租客。實際上,這類條款不能免除房東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
當前正值夏季高溫,生產生活用電負荷攀升,觸電、火災等事故易發。出租人應定期對電力線路和配電設施進行專業巡檢,對有用電特殊需求的場所,須確保線路承載能力符合標準。
來源:平安鼎、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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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付琳|責任編輯:白磊丨監制: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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