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安心開火車,卻等來一紙解聘書
龔某在某集團公司干了十六年火車司機
因公司業(yè)務調整、鐵運線撤銷
崗位隨之消失
公司安排他轉崗做立板工,待遇不變
但他拒絕并堅持在原崗打卡
最終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
這到底算不算違法解除?
近日,
望城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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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起,龔某在該公司擔任鐵運班火車司機。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若公司因業(yè)務調整、技術革新、組織架構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崗位,公司可單方作出調整,無需再另行征得員工同意。
2024年9月,公司因經營規(guī)劃調整,決定取消鐵路運輸業(yè)務,撤銷全部鐵運崗位。事前,公司已征得工會同意并全員公告。9月15日,公司正式向全員公告:自當日起,鐵路運輸業(yè)務全部停止。十天后,公司與鐵運部全體員工就業(yè)務調整和人員安置進行溝通協(xié)商。9月26日,公司向龔某發(fā)出書面調崗通知:崗位由火車司機調整為鑄軋班立板工,并附崗位說明書,薪資水平保持不變,要求9月28日前到新崗位報到,并告知逾期未到崗將按曠工處理,連續(xù)曠工滿3天視為自動離職。
龔某拒絕接收。期間,他先后向公司遞交《拒絕調崗通知書》和《提供勞動條件通知書》,表示新崗位與原崗位毫無關聯,堅持在原崗位打卡,要求恢復原崗和原勞動條件。
9月29日至10月9日,公司多次通過微信催促龔某到新崗位報到,并告知逾期后果。10月10日,龔某再次發(fā)出《調崗異議通知書》,堅持認為調崗屬于勞動合同重大變更,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拒絕前往新崗位。
公司以龔某拒不服從合理調崗、連續(xù)曠工滿3個工作日,嚴重違反《出勤管理規(guī)定》為由,向工會請示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工會同意。次日,公司正式向龔某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龔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違法解除,要求支付賠償金,仲裁庭駁回其請求,龔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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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正常表現。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已事先約定公司可因業(yè)務調整單方調崗,龔某對此應有合理預期。
此次調崗,源于公司鐵路運輸業(yè)務整體撤銷,事由客觀真實。調崗前,公司已與龔某進行協(xié)商;新崗位不存在侮辱性或懲罰性安排,薪資標準、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均未發(fā)生明顯不利變化,未損害龔某的核心勞動權益。因此,本次調崗具備合法性與合理性。
龔某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新崗位報到,堅持在原崗位打卡,不提供實際勞動,構成曠工,且連續(xù)曠工已達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公司解除前已履行征求工會意見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綜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龔某主張賠償金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龔某不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與用工調配權,可結合自身經營實際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地點,但用工自主權并非不受約束,崗位調整必須恪守合理、公平限度。
本案中,企業(yè)原有業(yè)務整體撤銷,調崗具備客觀必要性;新崗位無懲罰、貶低性質,薪酬待遇保持不變,勞動者核心勞動權益未受減損,本次崗位調整事由充分、標準合理。勞動者在企業(yè)作出合法合理調崗安排后,拒不配合履職、長期曠工的,用人單位依據規(guī)章制度、法定程序解除勞動關系,應當認定合法有效。
勞動關系是雙向的——企業(yè)有管理的權利,也有善待員工的義務;員工有服從管理的義務,也說“不”的權利,但“不”要說對地方。
對企業(yè)來說,調崗時要注意三點:事由要真實、客觀,不能隨意或帶有懲罰性;程序要規(guī)范,提前溝通、書面通知、保留證據;新崗位要合理,薪資、職級、工作條件等核心權益不能明顯降低。
對勞動者來說,面對調崗,先別急著說“不”:看清調崗原因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到位;若認為調崗不合理,可通過協(xié)商、投訴或法律途徑表達異議,但不能以“不到崗”作為對抗方式;在原崗位打卡卻不提供勞動,很可能被認定為曠工,最終得不償失。
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權益保護,從來不是對立的兩端,而是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尋找平衡。
企業(yè)有調整的正當理由,勞動者也有說“不”的正當渠道,關鍵在于,雙方都守規(guī)矩、講道理。
這樣才能讓勞動關系更穩(wěn),也讓職場環(huán)境更暖!
終審:楊林華
復審:李 為
初審:蔣 暉
供稿:陳 田
編輯:葉嘉瑞
(文中圖片來源于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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