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若是簽約后不久得知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補償款遠高于售價,賣方能不能反悔呢?
![]()
昨日(7月5日),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同月月底,經中介撮合,李先生與買家王女士以總價168萬元(約2.6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簽約后,王女士依約支付首付并辦理貸款,順利完成了產權過戶,取得房產證后入住。不料僅過去數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補償標準達6萬元/㎡,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李先生表示,因長期異地照料病重親屬及處理喪事等無暇關注拆遷新聞,若簽約時知曉即將拆遷絕無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合同。
王女士認為,其購房是自住剛需,為此已反復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機。168萬元符合簽約時同地段的市場行情,交易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法官曹子彥表示,重大誤解,是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時,行為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品種、規格、質量、價格等方面產生的錯誤認識。
本案中,李先生對房屋的位置、面積、權屬等基本情況不存在任何認識錯誤,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決策。合同簽約時,尚無行政部門明確將案涉房屋納入拆遷范圍的通知,同地段房價也未出現異常波動。李先生主張“若知悉即將拆遷絕不出售”,實為對未來收益落空的遺憾,而非對房屋當下屬性的認知偏差。簽約后因拆遷補償方案導致房價暴漲,屬于履約完畢后新發生的事實,不能反推簽約時存在認識錯誤。房屋作為大宗商品,價格受政策、市場等因素影響產生波動本屬正常商業風險。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交易風險。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均應恪守誠信履行,事后因拆遷暴利反悔,于法無據,亦有悖契約精神。
法官提醒,“重大誤解”不是后悔藥,簽約后因政策、市場變化導致房屋價格波動,屬于正常商業變化,是交易雙方理應自擔的商業風險,不構成撤銷合同的理由。房屋買賣涉及重大財產權益,雙方均應慎重決策、信守承諾。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