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津歡樂谷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1人死亡!調查報告公布)
近日,天津市東麗區應急管理局發布《東麗東麗湖天津善大雕塑有限公司“3·19”—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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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位于東麗區東麗湖街道的歡樂谷內,天津善大雕塑有限公司的1名從業人員在進行廣告牌宣傳海報更換作業期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0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經調查認定,東麗東麗湖天津善大雕塑有限公司“3·19”一般高墜落事故是一起因現場作業人員不具備高處作業資格、未佩戴使防墜落勞動防護用品,并且高處作業現場未設置可靠防墜落保護施的情況下違規進行高處作業,最終造成人員墜落死亡的生產安責任事故。
事發經過
2026年3月18日20時07分,天津善大公司4名從業人員池某、潘某彬、白某杰、李某龍進入天津歡樂谷,前往陸公園歡樂時光第四區入口處,開展第四區入口上方廣告牌宣傳海報更換作業的前期準備工作。
23時05分,個體汽車吊司機劉某杰駕駛汽車吊進入天津歡樂谷。
23時41分,池某等五人開始海報更換作業,現場分工為:劉某杰負責操作汽車吊升降作業平臺,池某、潘某彬、白某杰負責站在汽車吊作業平臺內對廣告牌的宣傳海報進行拆舊換新工作,李某龍負責在地面輔助配合。
作業期間,池某、潘某彬、白某杰三人多次借助汽車吊作業平臺登上陸公園主體桁架結構橫梁處,在作業平臺內和橫梁上完成宣傳海報上端固定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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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6時11分,潘某彬和白某杰位于汽車吊作業平臺內,自東向西對海報下端進行舒展平整作業,池某則留在橫梁上檢查海報平整情況。
6時30分,池某從橫梁上離開。6時30分45秒,池某從廣告牌下沿吊頂的東側邊緣處墜落至地面,墜落高度約5.5米。
6時45分,120急救車趕到現場后將池某送往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空港醫院進行救治。當日12時45分,池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通過事故調查組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查閱資料、綜合分析,判定事故發生原因如下:
天津善大公司作業人員池某在未采取任何防墜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進行高處作業,導致其從高處墜落至地面,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此外,作業人員池某在未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與高處作業相關的工作;安全意識淡薄,涉及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天津善大公司未按公司制度要求在高處作業現場設置防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
事故問責
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池某,天津善大公司普工,在未采取任何防墜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責任追究。
天津善大公司作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對公司參與特種作業的人員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從業人員在未取得相應作業資格情況下即上崗作業;高處作業現場未落實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天津善大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東麗區應急管理局對天津善大公司處以人民幣55萬元的罰款。
吳某濤作為天津善大公司總經理,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吳某濤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東麗區應急管理局對吳某濤處2025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根據財務部門、稅務部門開具的吳某濤2025年度收入相關證明,2025年吳某濤未從天津善大公司取得經濟收入,因此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