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刷劇的時候,突然發現自家房子上了電視,女主還睡在了自己床上?而這一切你竟然全然不知!你會怎么想?
杭州林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離奇事兒。
她在刷劇時發現電視劇的取景地竟是自己位于寧波一直空置的別墅,隨后她將電視劇出品方、物業公司、播放平臺全部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300萬元。
日前,寧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部電視劇的出品方賠償林女士財產損失、房屋占有費等40余萬元。
不過,法院駁回了原告以“拍攝、播出房屋場景的行為侵犯隱私權”提出賠償2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個判決,我有點自己的想法:
法院駁回隱私權的理由是:“房屋在購買前作為樣板房向不特定公眾展示,其結構、裝修裝飾、物品擺放等特征信息已經公開,原告購買后也未對結構、裝飾裝修做任何改變,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與意義,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關私密信息的物品。”
這個理由的確是囿于隱私權的定義,但我認為:這個判決散發了一種不好的導向,那就是,物業可以不經過業主同意,就將業主的房子用于牟利,私自出租給劇組方用于拍攝?而這些所得利益最終又給誰了呢?
其次,未經房主同意進入也有私闖民宅的嫌疑,我國憲法也有規定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同時根據《民法典》,無論從物權角度考慮還是從隱私權角度考慮,我認為都已經構成侵權行為,也實際上給房主造成了損害。民法典對“隱私”的內涵進行了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顯然,住宅屬于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
雖然這個房間是對外公開的樣板間,購入后也沒有改動,但是,樣板房一般也只是對購房者公開,不太可能全國范圍公開,但現在是全世界可以播放的影視劇,公開的范圍顯然不同?那就有了侵犯隱私權的嫌疑。
再次,我倒認為劇組方可能也屬于受害者。目前來看,很多影視劇組的法制意識并不強,以為拿到物業的許可就開拍了,實則不然,在這個案件中,物業才是最應該受到懲罰的,但很可惜,這個案件物業只是承擔了連帶責任,而且關于收取的租金這部分不當得利的錢也沒看到處理方案。
不過好在,這個案件原告已經申請上訴了,等二審結果出來,我們再來給各位分析!
最后關于私人住宅,我想起了法國的一句諺語:“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
如果你碰到這樣的事情,你會怎么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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