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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遼寧法院2021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案例
目 錄
1.涉高溫潛油電機保護器發明專利申請權糾紛案
2.“國大藥房”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3.“非五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月牙五更》等曲譜職務音樂作品侵權糾紛案
5.“深山秀”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網絡店鋪出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捷豹”“路虎”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9.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案
10.某醫療美容公司申請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案
案例一
涉高溫潛油電機保護器發明專利申請權糾紛案
某工業大學科技有限公司與沈陽某石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克拉瑪依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裁判要旨】
發明申請權是發明創造完成人對于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申請專利的權利,既包括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權利,也包括在授權審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修改專利申請文件、撤回專利申請等權利。
【簡要案情】
案外人曾某等人曾在原告某工業大學科技公司處工作并簽署相關保密協議。2020年5月21日,被告沈陽某石油科技發展公司、被告克拉瑪依某石油科技公司共同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名稱為一種用于高溫潛油電機的金屬囊式保護器,發明人為曾某等。案外人曾某等人曾作為原告某工業大學科技公司組織“SAGD電潛泵”項目研究團隊成員并參加高溫潛油電泵“98大扭矩保護器”的相關研發活動,原告某工業大學科技公司的《SAGD高溫電潛泵科技成果鑒定材料》(2016年3月)中的具體組件技術特征的連接關系與被告沈陽某石油科技發展公司、被告克拉瑪依某石油科技公司爭議專利申請組件之間連接關系相同。被告沈陽某石油科技發展公司、被告克拉瑪依某石油科技公司陳述已于2021年4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撤回案涉發明專利申請。法院認為爭議技術成果的部分發明人曾在原告某工業大學科技公司任職,在一些會議中已經提出發明創造的初步設想,又在一些未公開的圖紙上進行改進,應當認定是利用了原告某工業大學科技公司特有的技術條件。被告沈陽某石油科技發展公司、被告克拉瑪依某石油科技公司并未證明其他人員對技術方案作出創造性的貢獻,也未能證明跳槽的發明人利用了其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或者是完成其交辦的任務。法院判決案涉發明專利申請權歸某工業大學科技公司所有。
【典型意義】
專利申請權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即是指單位就職務發明創造或者設計人、發明人就其非職務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對該專利申請在授權審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權利。故即使已撤回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專利申請,法院仍應確定申請權的歸屬。本案為全方位維護發明人權利有示范作用。
案例二
“國大藥房”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國藥控股國大藥房沈陽連鎖有限公司與沈陽盛京國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沈陽盛京國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先農壇路店、潘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牌匾、門頭、店內裝飾使用與權利人視覺效果基本無差異的近似裝潢,且屬于相同行業,位于同一區域,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人的市場份額、經營規模、銷售數量、開設分支機構情況等可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綜合考量因素。
【簡要案情】
原告國大藥房沈陽公司成立于2000年,2015年案外人國藥控股公司注冊取得“國大藥房”商標,并以普通許可方式授權原告國大藥房沈陽公司在遼寧地域內使用。原告國大藥房沈陽公司及案外人國藥控股公司在遼寧及全國業務范圍較大,設置分店數量眾多,其經營過程中取得諸多榮譽,在行業內部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盛京國大藥房注冊于2016年2月26日,經營范圍為藥品零售等,在沈陽市設立124家分店,初始投資人為被告潘某。被告先農壇路店為被告盛京國大藥房設立的分公司。2018年3月27日,被告盛京國大藥房經受讓取得圖形商標和“盛京國大”商標專用權。案外人趙某享有美術作品“盛京國大藥房”著作權并授權被告盛京國大藥房獨占使用。案外人國藥控股公司于2012年3月對其各子公司下發文件,要求所有門店店面招牌及裝飾裝修全部統一,并在全國推廣。原告國大藥房沈陽公司店面招牌、店門裝飾條及店內裝修、店堂通知、店內標簽等均按上述要求統一設計風格。被告盛京國大藥先農壇路店及被告盛京國大藥房其他分店的店面招牌、店鋪內部藥架及店內通知等使用相似裝潢。法院判決盛京國大藥、盛京國大藥先農壇路店停止使用與國大藥房沈陽公司近似的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依據各自責任賠償原告國大藥房沈陽公司經濟損失共100.8萬元,被告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權利人在沈陽及省內連鎖店數百家,具有較高知名度。侵權行為人分店亦有百余家,雙方經銷范圍及市場份額均較大。原告雖以行為人總公司及其中一家分店為被告,為避免分案訴訟,減輕訴累,本案力爭以一案解決糾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有效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以最快速度、最低成本清除不良市場競爭行為,為權利人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案例三
“非五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鐵嶺某商貿有限公司與五常市大米協會、某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侵權行為人在互聯網銷售平臺上將他人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商品名稱設置為關鍵詞,盡管侵權行為人在關鍵詞前添加“非”“不是”等,形式上是為了區分商品的來源,但實際上卻使行為人自己的店鋪或相關商品出現在搜索結果中,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簡要案情】
被上訴人五常市大米協會于2001年7月經核準注冊了“五常WUCHANG及圖”商標。2012年4月27日,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7年12月,被上訴人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核準注冊了“五常大米”商標。被上訴人五常市大米協會為五常大米品牌做了大量推廣、宣傳工作。天津市和信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中記載,2020年6月30日,使用公證處的計算機在接入互聯網進入“某商城”網站后,搜索“五常稻花香”并獲得搜索結果頁后,點擊進入案涉網絡店鋪,該鏈接顯示被控侵權產品名稱為“某公司長粒香大米10斤5kg東北大米2019新米非五常稻花香”,產地為遼寧·鐵嶺。案涉網絡店鋪經營者為上訴人鐵嶺某商貿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3日,經營范圍包括食品經營(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食品互聯網銷售、食用農產品銷售等。被上訴人某網絡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某商城”網絡平臺。最終法院判令上訴人鐵嶺某商貿公司停止在其銷售的商品中使用“非五常”字樣并賠償被上訴人五常市大米協會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2.5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網絡電商平臺及網絡店鋪的增加,消費者消費習慣的變革,互聯網購物成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主要渠道之一。為維護網絡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網絡銷售氛圍,對設置與商品無關的關鍵詞行為應進行否定性評價。該案對于網絡上存在的否定性標注行為,進行認定和評價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四
《月牙五更》等曲譜職務音樂作品侵權糾紛案
某音樂學院與劉某、王某及趙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著作權法律規定,音樂作品作者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人為單位外,其余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所在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簡要案情】
被申請人劉某、被申請人王某擔任再審申請人某音樂學院教師期間,由被申請人劉某發起,再審申請人某音樂學院“八音組合”表演的《月牙五更》《遠思》《隨想曲》《八陣圖》《熬魯古雅》等曲目曾多次參加各類表演并獲獎。其中,《月牙五更》曲譜署名為被申請人王某改編,《打令調》《遠思》曲譜署名為被申請人王某。2016年12月27日,再審申請人某音樂學院作為申報主體,向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申報了2017年度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項目申報表記載:項目類別為小型舞臺藝術作品資助項目,名稱為民樂小合奏《東北音樂素描》,藝術品種為民樂小合奏,負責人為原審被告趙某,主創人員為原審被告趙某等,資金資助額度15萬元并已獲審批。該項目申報時向國家藝術基金網站上傳了《月牙五更》《遠思》《隨想曲》《八陣圖》《熬魯古雅》5首曲譜首頁(以下簡稱5首曲譜)及《打令調》《八陣圖》演出視頻。被申請人王某于2020年出具說明,表明與被申請人劉某共同創作完成5首曲譜。被申請人劉某和王某主張其二人為5首曲譜著作權人。再審申請人某音樂學院主張5首曲譜系職務作品,著作權應屬某音樂學院。法院認定5首曲譜是被申請人劉某和王某共同創作的作品,系5首曲譜作者。5首曲譜系職務作品,但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著作權人為單位的特殊職務作品,故5首曲譜著作權人為被申請人劉某和王某,但再審申請人某音樂學院可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再審申請人某音樂學院對作品的使用行為超出業務范圍,且侵犯被申請人劉某和王某署名權,故應承擔相應著作權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令再審申請人某音樂學院停止對5首曲譜的侵權行為,賠償被申請人劉某和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萬元等。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于2020年修正后進一步擴充和完善了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的內容。高校及企業職務作品權屬糾紛多發。該案涉及民樂作品及國家基金項目,當事人爭議較大,案情復雜,本案對案涉音樂作品是否屬于職務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進行認定和論述,通過詳細的說理引導當事人及單位對職務作品進行更深刻的理解,具有示范和指引功能。本案對加強遼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支持自主研發和作品原創,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治化環境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
“深山秀”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某深山食品有限公司與某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為公眾知悉的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登記注冊為自己的企業字號,應審慎規范使用,不得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未突出使用亦應合理避讓在先權利,不得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
【簡要案情】
上訴人某深山食品公司是“深山秀”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生產的“深山秀”牌果汁飲料獲得多項榮譽,具有較高知名度。被上訴人某深山秀食品公司在不同的核定商品類別(腌制蔬菜)中,經合法授權取得“深山秀”注冊商標專用權,登記注冊為企業字號,突出使用在山棗汁果汁飲料上,并授權生產酸菜芯,在外包裝正面使用“深山秀”商標,背面“委托商”一欄注明企業名稱。上訴人某深山食品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侵犯其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某深山秀食品公司將為公眾知悉的“深山秀”作為自己的企業字號,在與上訴人某深山食品公司“深山秀”系列注冊商標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構成商標侵權。上訴人某深山食品公司以被上訴人某深山秀食品公司使用在核定商品酸菜芯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為由提起訴訟,應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不在法院受理范圍。酸菜芯背面注明“委托商”的行為,系規范使用企業名稱,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最終判決被上訴人某深山秀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上訴人某深山食品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2萬元。
【典型意義】
法院應準確區分多個被控侵權行為,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應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侵害商標權行為,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依法支持了權利人的合理訴求,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
案例六
網絡店鋪出租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海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連某展覽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大連某會展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行為人作為平臺方和網絡店鋪提供者未對曾經由他人使用過的網絡店鋪進行審查并清除相關內容即轉租給承租人使用,導致店鋪存在大量與權利人經營信息混淆的內容,應認定其作為店鋪的提供者具有過錯,承租人構成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行為人和承租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簡要案情】
被上訴人大連某展覽展示工程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1日,經營范圍包括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展覽展示服務、禮儀慶典服務、企業營銷策劃,系網站A的主辦單位。被上訴人大連某會展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3日,經營范圍包括展覽展示服務、會議服務、舞臺設備、燈光設備等。上訴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7日,經營范圍包括網絡信息技術服務、軟件開發及系統集成、網絡技術咨詢服務、電腦圖文設計制作等,系B的主辦單位。2020年3月11日,大連市中山區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在互聯網搜索“大連展臺搭建”,顯示“大連展臺搭建大連某公司”(網址為A),點擊進入可見“公司簡介”“服務項目”;搜索“大連某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網址為C),進入詞條點擊“商家簡介”“產品服務”。經與被上訴人大連某展覽展示工程公司官網上“公司簡介”“服務項目”載明的內容比對,除主體名稱等信息部分不同外,其余部分完全一致。被上訴人大連某展覽展示工程公司曾于2019年4月、12月與上訴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溝通,提出公司信息被盜用,要求上訴人海南某科技公司進行刪除。2020年7月,上訴人海南某科技公司將網址為C的店鋪永久封閉。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大連某會展公司、上訴人海南某科技公司連帶賠償被上訴人大連某展覽展示工程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7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5條網絡侵權避風港原則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相應證據,能證明已采取相關措施,可援引避風港原則抗辯不承擔責任。本案在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援引避風港原則抗辯不承擔責任時作出了嚴格審查,作為專門從事網絡技術服務提供的主體,在對外出租網站、提供網絡技術服務過程中,應當對網站出租時屬于他人內容是否清除進行審查,在權利人向其主張出租網站內容侵權時,應當及時履行審查、刪除義務,即使無法及時核實,亦應當及時將權利人的主張轉達給網站的承租方。本案對防止避風港原則的濫用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案例七
“捷豹”“路虎”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 Land Rover Limited)與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經銷平行進口商品,在銷售、宣傳推廣其經營的進口商品與自己的服務內容時,對商品商標的指示、描述性使用應以指示商品或說明商品來源為目的。對商品商標的使用超過了為銷售商品進行必要指示、說明的合理范圍,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應認定為在服務類別上構成商標性使用。
【簡要案情】
原告捷豹路虎公司1948年成立于英國,2003年首次在中國成立辦事處,2010年設立全國銷售公司,建立上百家授權經營的汽車銷售及售后服務網點。原告捷豹路虎公司對“LAND ROVER”“”“RANGE ROVER”“”等11個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原告捷豹路虎品牌及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且持續的經營及宣傳使用,在業內和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認可度,取得了較高的市場聲譽。被告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經工商登記成立,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汽車、汽車配件、汽車裝飾用品;二手車經紀與代理;汽車維修;汽車租賃;貨物或技術進出口(國家禁止或設計行政審批的貨物和技術進出口除外)等。2019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載明,被告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經營場所標示有“LAND ROVER”等字樣的標志。除門楣處標有“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外,突出使用了“LAND ROVER”文字與“”圖形標識,經營場所內部的地面、墻面、柜臺等處的裝飾裝潢上單獨或突出使用了“RANGE ROVER”文字與“”圖形標識,玻璃隔斷上貼有“路虎(6s)專賣店”文字及“”標識,一次性水杯與員工名片上單獨使用了“”圖形標識,接車檢查單頂端一角單獨標有“”及“”圖形標識。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靜安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記載,域名為A的網站相關頁面上使用了“6S旗艦店·路虎整車專賣”宣傳文字,對店內服務人員的介紹頁面上單獨使用了“”標識,上述網站已經取得ICP備案/許可證號。該ICP備案/許可證號對應的網站主辦單位為被告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被告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微信公眾號“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汽車專賣”內,單獨或突出使用了“”標識及“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路虎旗艦店”宣傳文字。法院判決遼寧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和相應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捷豹路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萬元。
【典型意義】
依法處理好涉平行進口的知識產權問題,將有效平衡專有權利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良性互動,更好地利用國際國內市場資源。法院準確歸納爭議焦點實質為被訴銷售、維修等服務中,是否未經許可使用或者超過合理范圍使用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通過堅持商標法混淆認定標準,認定行為人超過合理范圍進行了商標使用。本案對依法規范經營平行進口商品所實施的相關服務,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八
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有限公司與遼寧某石化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裁判要旨】
投標人在招標公告的異議期向招標機構發出異議函,針對其他投標人的業績及技術水平提出異議,招標機構經過審核評審報告、復核投標文件等認為異議成立,投標人的異議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
【簡要案情】
2020年9月4日,案外人J公司接受大慶油田第二標段項目部委托進行公開招標,2020年10月10日J公司發布了中標候選人名單,上訴人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公司、被上訴人遼寧某石化設備制造公司分別為第一候選人和第二候選人。被上訴人遼寧某石化設備制造公司在異議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認為上訴人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公司生產的浮動出油裝置和浮動收油裝置,結構簡單,安全系數低,因技術方案存在嚴重隱患、弄虛作假被撫順石化公司取消中標資格,并請求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對上訴人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公司的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依法對上訴人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公司廢標。2020年12月30日,項目招標人將原采購結果公告變更為:原評標委員會于2020年12月29日對本項目投標文件進行復核,通過初步評審的單位不足三家,根據招標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招標失敗。上訴人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公司認為被上訴人遼寧某石化設備制造公司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了其商業信譽。法院駁回上訴人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商業詆毀是行為人捏造有關他人和他人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事實,屬于不真實的宣傳行為。商業詆毀依法有嚴格的構成要件要求。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公司、遼寧某石化設備制造公司之間雖存在同業競爭關系,但遼寧某石化設備制造公司作為投標人,有權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根據招標人的反饋以及撫順某石化設備科技開發制造公司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遼寧某石化設備制造公司實施了商業詆毀的行為。本案對商業詆毀案件中詆毀行為的認定,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九
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案
張某、楊某假冒注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李某假冒注冊商標罪,王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還可能侵犯消費者的權利。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系與民生領域相關、涉及群眾身體健康的,對被告人應從重處罰。
【簡要案情】
沈陽紅梅食品有限公司是“紅梅”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鶴山市東古調味食品有限公司是“東古”系列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雀巢產品有限公司是“太太樂”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駐馬店市王守義十三香調味品集團有限公司是“王守義十三香”系列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間,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楊某通過被告人李某介紹聯系,購買假冒“東古一品鮮”“東古老抽”“紅梅味精”的商標及包裝箱(袋),非法灌裝生產假冒上述品牌的“東古一品鮮”“東古老抽”“紅梅味精”進行銷售。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楊某還非法灌裝生產假冒“紅梅味精”、“太太樂雞精”進行銷售。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間,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楊某從被告人李某等人處購進假冒“王守義十三香”向他人銷售。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楊某假冒注冊商標的經營數額總計221126.3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總計70740元;被告人李某假冒注冊商標的經營數額總計173790.2元。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間,被告人王某從被告人張某、被告人楊某處購進假冒“東古一品鮮”“紅梅味精”后進行銷售,上述商品銷售價格共計78400元。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張某、楊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上述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年內禁止上述被告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標識、打碼機、連續式油墨印碼封口機、手提電動封包機等。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涉民生領域的犯罪案件。被告人以低價調料食品冒充高價調料銷售獲利,既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又侵犯了普通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在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場所灌裝食品,甚至危及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應嚴厲打擊。本案中,相關行為人曾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刑罰,但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或為同類犯罪提供幫助。相關行為人對前次犯罪并無悔改之意,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量刑,本案依法對相關行為人從重處罰,具有預防犯罪的功能和較強現實意義。
案例十
某醫療美容公司申請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決定案
某醫療美容有限責任公司與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案
【裁判要旨】
在案涉違法行為明顯存在的情況下,是否屬于重復處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判斷。相互獨立并在法律上分別評價的兩個行為的,可分別進行處罰。
【簡要案情】
2019年8月23日,上訴人某公司在某大酒店舉行全國巡回峰會,到場人員數十人,會場懸掛宣傳標語,宣傳內容與上訴人某公司在會議室門前擺放的宣傳展架所展示的內容相同。宣傳冊中“某公司醫美旗下醫院展示”板塊展示了八家美容機構的簡介、機構資質證照及經營場所環境等照片。其中,案外人L美容醫院的宣傳頁面中含有“L整形美容醫院硬件設施均達到國際一流水平,擁有數十臺國際水準領先的高科技先進設備”等宣傳內容。經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實地調查,案外人L美容醫院在其經營場所內沒有設立住院床位,未達到設立醫院所要求的基本條件,且其在某區衛生局取得的《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中的醫療機構類別一欄中明確寫明“醫療美容門診部”。2019年9月18日,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Z市市場監管局等七家上訴人某公司宣傳的“旗下醫院”所在的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協查函,根據受委托單位的回復,宣傳中的“旗下醫院”,其中兩家單位為醫院,但名稱不準確。其他所宣稱的醫院均是門診部,且均與上訴人某公司無從屬關系,未與其簽過任何合同。上訴人某公司與案外人L美容醫院簽訂廣告費協議書,為其做廣告營銷推廣宣傳活動,并收取廣告費3千元。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3月2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責令“某公司停止虛假宣傳、虛假廣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某公司30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某公司處1.5萬元罰款并沒收廣告費0.3萬元,(合計31.8萬元)”。上訴人某公司不服處罰,申請行政復議,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駁回上訴人某公司的復議申請。上訴人某公司認為自身未進行虛假宣傳,同時一個行為不應受到兩次處罰,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法院認為上訴人某公司既實施了在宣講會上對其自身進行商業宣傳的行為,也實施了為案外人L美容醫院進行廣告的行為,是相互獨立并在法律上分別評價的兩個行為,可分別進行處罰,故判決駁回上訴人某醫療美容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審判實踐中,行為人作出虛假的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是以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還是以違反廣告法予以處罰存在一定爭議,也存在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的適用盲區。本案認定行為人實施了相互獨立并在法律上分別評價的兩個行為,明確了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行為人的兩個行政處罰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嚴厲打擊了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商業宣傳及虛假廣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凈化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規范了市場行為,有效保護了誠實守信的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大成 · 法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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