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有工程款、工程質量和工程工期三大爭議,但本質上都是圍繞錢產生的,所以,工程結算依據就成了解決糾紛最關鍵的證據。一般來說,工程款結算需要參考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工程簽證單等等。
實踐中,有一種情況很常見,那就是工程簽證單僅有監理簽認但沒有甲方簽字蓋章,那這種簽證單能否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呢?
關于監理行為
根據《民法典》《建筑法》《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的工程監理,指的是工程監理人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據此可知,監理按照法律規定和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開展工作,除了行使甲方授予的權利和約定的職責外,還需要履行法律規定職責,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故而,監理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僅僅只是作為甲方的利益代表,也需要保證甲乙雙方之間的公平交易。
監理簽證效力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第3.2.1條對監理單位的職責進行了窮盡式列舉,其中,并未提及任何關于監理有簽認工程文件的權限或職責的相應表述,所以,從法律上來講,監理方并不具備簽認工程簽證單的法定授權。
如此一來,監理方簽署的簽證單是否有效,就要看監理方是否有相關授權了:如果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監理具備簽認工程簽證單職責,則監理具有簽認工程簽證單的約定授權;如果委托監理合同沒有約定監理具備簽認工程簽證單職責,則監理無簽認工程簽證單的約定授權。
綜上所述,理論上來講,監理簽認的工程簽證單,事先未經甲方授權且事后也未經甲方確認的,大多數情況下并無效力,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結語
從務實層面來講,為了避免風險,乙方在事前,可以向甲方及監理方求證,確認甲方是否對監理單位進行了工程量簽證的授權,這樣一來,就可以避免拿到了監理方簽證,最后甲方卻不認可的情況。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據此,未經建設單位蓋章、簽字的簽證不能作為結算依據,但該簽證也能夠輔助證明部分事實,再結合其他的證據只要能夠證明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然后實際做了該項工程,承包人也可據此向建設單位主張相應的工程價款。
總而言之,工程量簽證是乙方能否拿到自己應得工程款的重要依據,實踐中乙方應對簽證萬分重視,最好是要取得甲方或者甲方授權代表的簽字蓋章。如若不然,就需要提供其他輔助證據來證明工程量已經實際發生并且得到了甲方的同意,否則,很可能面臨干了活卻拿不到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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