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為規范建設單位支付擔保行為,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黑龍江住建廳起草了《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面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一、全面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
我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新開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簽訂后30日內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政府投資工程,可以使用財政資金批復(撥款)文件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工程款支付擔保基本要求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由擔保人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施工單位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權人,建設單位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務人。
(一)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是具有辦理相關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機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擔保人,施工單位不得指定具體的擔保人。
1.金融機構是指分行、支行以上銀行;
2.保險機構是指經銀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3.專業擔保機構是指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核發資格證書的專業工程擔保機構。
擔保人應當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以及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專業管理隊伍,有較完善的業務管理、風險控制等制度和償付能力,無相關不良誠信行為。
(二)擔保函。擔保函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執行、解除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擔保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擔保函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號)要求,統一使用《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三)擔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同一擔保人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時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供擔保。
(四)擔保金額。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為施工合同總價款(扣除建設單位提供擔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8~10%;同時不得少于履約保證金金額。
(五)擔保期限。工程款支付擔保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之日起30天至180天,具體期限應當在擔保函中明確。工程工期延長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擔保到期前,按照實際工期要求辦理延長擔保期限手續。
(六)索賠支付。在工程款支付擔保有效期內,建設單位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或者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施工單位有權要求擔保人按照應付未付工程款為限,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保證責任,同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黑龍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名制管理系統”。
(七)重新擔保。擔保金額全部代償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全部代償后15日內向施工單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逾期未提交的,施工單位可以停止施工并要求建設單位提交。
(八)擔保費用。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列支。
擔保人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信用狀況,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制度,對信用良好的適當降低擔保費率和條件;對發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且無法通過擔保及時有效予以化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提高擔保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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