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曾印發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明確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以外的工程項目都可以不進行招投標程序,但有時候因為控制成本、擇優而取等原因,發包方會對非必須招投標項目展開招投標程序。
此外,對于有些必須招投標的項目,發包方也有可能繞開招投標程序,直接與乙方簽訂施工合同。在這些情況下,結算時若產生糾紛,乙方可能會陷入困惑:工程款該怎么主張呢?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就結合一起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案例進行評析。
實踐案例
案號:(2022)渝0238民初1813號
本院認為,原告西星特夫公司對涉案工程開工建設在前,雙方當事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后,而并未嚴格經過招投標程序選擇施工單位和簽訂施工合同,該事實也得“巫溪審報[2021]2號”《審計報告》認定,故原、被告簽訂的《巫溪縣紅池壩景區景觀(一期)工程BT建設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原告將涉案工程施工完畢,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于2011年8月6日交付給被告使用,被告應當參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工程價款,即合同約定的工程回購款。雙方當事人對未付工程回購款金額2,865,922.92元予以認可,亦符合合同約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回購款2,865,922.9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經當庭詢問,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巫溪縣紅池壩景區景觀(一期)工程BT建設項目的補充協議》時,對資金利息損失曾進行協商未果,故該補充協議約定“因紅池壩景區景觀(一期)工程項目回購價款結算一事,乙方不得再進行權利主張”,并不包括原告對資金利息的放棄。
被告未及時向原告支付工程回購款,也確實給原告造成資金利息損失,該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系法定孳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回購價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建永律師觀點
實踐中,非必須招投標項目,如果進行了招投標程序,那么也必適用《招投標法》的規定,同樣的,必須招投標項目,若沒有進行招投標程序,合同無效的同時,也要適用《招投標法》的規定。
不管是非必須招投標項目還是必須招投標項目,違反了《招投標法》之后,雙方簽訂的合同都會被認定為無效。不過,無效合同,未必就沒有參照效力,只要能確保工程質量合格,乙方還是有權利主張工程款的。
特別是在涉及到工程分包情況后,為了避免糾紛,實際施工人還是應當與分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若未與分包方簽訂合同,分包方拒絕結算,實際施工人則必須證明工程是其施工的,可提供如下材料:
與分包方的聯系單、簽證、對外簽訂項目的租賃協議;以本項目名義對外的采購合同、收取工程款憑證等其他可證明參與工程施工的材料;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圖紙、材料款結算單、項目經理現場簽發的單據、分包方轉發給實際施工人的發包方聯系単等。
同時,實際施工人可將上述材料作為訴訟的基礎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通過申請造價鑒定等程序,確定工程造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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