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聽說過同性戀,但都知道常識:我國目前不允許同性登記結婚。而孫某認為:“‘夫妻’是指身份和關系,而不是男女。“婚姻是自由的,為什么同性戀情侶不能結婚?”在與民政局登記員辯論無果后,他找到律師石伏龍,于2015年12月16日向長沙芙蓉區法院提交起訴材料,將芙蓉區民政局訴至法院,要求為其辦理婚姻登記,此舉被輿論稱為“同性戀婚姻維權第一案”。
雙方的爭議點在于《婚姻法》中第二條關于“一夫一妻”的規定。孫某和胡某當時被民政局工作人員告知該條規定指結婚登記“只能一男一女”,并拒絕為他們登記。兩人稱民政局人員錯誤理解了法律條文,認為“一夫一妻”不等同于“一男一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原文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該條目中并無提及“一男一女”,但該法其他條文中多次以“男女雙方”指代婚姻關系中的兩人。
法庭上原告反駁稱,他要締結的婚姻關系既不屬于婚姻法第七條所禁止的情形之一,也不屬于第十條所列婚姻無效的情形,公民的結婚權利屬于公民的人身基本權利,因此民政局應該履行其法定的職責,為原告登記結婚。婚姻自主權是公民天然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本案原告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這項權利,但是何為法律上的“婚姻”?
這場庭審從上午9點到12點,庭審持續了三個小時。最終法院駁回了孫文麟的請求。
我國的同性戀已經成為一個較大的群體,他們對感情生活的選擇應當被尊重,他們的合法權利也不應因此受到侵犯和漠視。但是戀愛是個人自由,而婚姻卻不是一個“私人的問題”,婚姻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與繼承、撫養等很多制度相關,婚姻還代表著不同的價值觀,因此,它需要倫理和法律上的共同支持。美國人迎來同性婚姻合法化用了近百年的時間,且還沒結束。在中國,僅僅期待一場行政訴訟就對這個復雜的問題進行裁決的想法未免太過于簡單和輕率,但通過這場訴訟將同性婚姻正式納入法律的范疇內予以關注和評價,這也是該案的積極意義。
中國社會在近年有出現同性維權的聲音呼吁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中國的“LGBT”(指代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易性人)社會運動仍處在初始階段;盡管曾有統計指中國同性戀者人數可能多達數千萬,但大多數不會選擇公開自己的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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