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位大媽被出租車撞倒后向司機索賠5000元,因傷情沒有大礙,司機拒絕支付。大媽在副駕駛賴了七個小時,并在副駕駛小解三次,當記者問她為何這么做時,大媽回答:他(司機)不背我去上廁所,害得我只能在副駕駛小便。
某日上午,趙師傅載著一名乘客到達目的地,可乘客在下車的時候沒有觀察后視鏡,打開副駕駛車門的時候,不慎將騎著電動車送孩子上學的大媽碰倒在地。
這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從表面來看,大媽并無大礙。不過既然是出租車有錯在先,趙師傅還是將大媽送到醫院救治。
好在經過診斷,大媽身體沒有大礙,只是一些皮膚擦傷。眼看大媽傷情不重,為了表達歉意,趙師傅表示愿意拿出1000元作為賠償。
可大媽瞬間臉色就拉了下來,表示自己家務繁忙,除了醫藥費以外,趙師傅要應該支付給自己誤工費,最起碼也得給5000元,不然自己的腿站不起來。說罷,便躺在出租車副駕駛上,不再起來。
幾乎沒有傷,卻張口要5000元,出租車司機的錢也不是大水淌來的,當然是不同意。
大媽對此十分不滿,大吼大叫,引來很多人的圍觀,大媽又招呼兒子坐在出租車后排座,也不讓兒子走了。
時間一分一秒的過去,整整過去了7個小時,期間大媽要上廁所,但聲稱自己的腿被趙師傅撞壞為由,讓趙師傅背自己去廁所,趙師傅不肯,大媽就當著兒子和眾人的面在副駕駛的座位上小解了三次。
趙師傅見大媽這無賴耍的淋漓盡致,一時半會無法解決此事,于是便找來了記者幫忙。
大媽一見到記者,就表現得十分委屈,當看到記者看著攝像機來的時候,立刻找了一副看不到容貌的遮陽帽擋住臉,然后對著記者哭訴:自己被趙師傅的車給碰了之后,醫生雖然說沒有什么大礙,但是現在自己腳疼得厲害。自己讓司機背著去上廁所,司機不愿意,害的自己在車上小便了三次,現在不但午飯沒有吃,還在兒子面前丟了臉。
現在事情發展到這一步,自己向司機索要誤工費、醫藥費、精神損失費5000元,合情合理。誰知司機敬酒不吃吃罰酒,反正自己也沒事,那就在車上耗著,看誰耗得過誰。
記者說,就是為了給孩子做個好的榜樣,也要下車好好協商,不能老坐在這氣味難聞的副駕駛上。
可大媽卻表示:自己擔心一下車,司機就將車開跑了。
趙師傅表示十分委屈,明明大媽沒有什么傷情,反倒是張嘴就要5000元,自己一個月也不過是賺這么多錢,大媽實在是不講理。
見到趙師傅堅持不給自己5000元,大媽又表示:自己現在一分錢都不要了,平日里還要照顧兩個孩子,上面還有一個80多歲的老人需要照顧,反正現在自己是什么都干不了了,索性就跟著司機住在司機家里,讓司機每天給他們做飯洗衣,直到自己的腿完全恢復了為止。
雙方爭吵不下,誰也不愿意松口。最終在記者的努力下,司機同意賠償1500元,大媽才愿意下車,拿著錢離開了。
交通事故屬于侵權,因此如果造成人身損傷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具體到本案,交通肇事方出租車司機,確實造成了大媽的身體受到損傷,按理來說是需要向大媽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但是經過檢查大媽的身體并無大礙,所以大媽索要的5000元賠償金數額不大合理。
有的律師朋友認為大媽采取這種不下車糾纏的方式,涉嫌敲詐。筆者認為,其實不然,認定敲詐勒索罪中的“勒索”關鍵看兩點,一是看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是看是否有“非法手段”,即敲詐勒索的手段。兩者需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為敲詐。
而本案中規定大媽確實因趙師傅的行為導致身體遭受損傷,其索要賠償是具有合法性,只是手段不恰當而已,因此不能算敲詐。
大媽在出租車小解的行為,或將涉嫌故意損毀財物。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毀壞財物的處罰標準一般是5天以上到10天以下的治安拘留,如果情節較為嚴重,治安拘留的時間是10日以上到15日以下,罰款的標準是5百元到1千元。
具體到本案,大媽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理所明白在車副駕駛作為小便會造成什么樣的結果,這里的損毀不僅僅是指物理上的損毀,也包括效用回毀壞,比如將糞便倒入餐具、將他人養的鳥放走。
因此大媽在副駕駛座位上的行為已涉嫌故意損毀財物,理應處罰!
雖然趙師傅損失了1500元,不過生活還要繼續,趙師傅苦笑著開著車去清理車上那一片黃澄澄的液體去了。
對此,親愛的讀者,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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