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施工人不應受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仲裁條款的約束,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不應簡單地理解為是對承包人權利的承繼。
案號(2019)最高法民轄終1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無錫中糧公司是否有權援引《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主張本案訴訟程序權利的問題。《協議書》之主體為無錫中糧公司以及江蘇天騰公司,實際施工人葉桂宗并非《協議書》的簽約方,不受《協議書》中仲裁條款的約束。無錫中糧公司援引《協議書》中的仲裁條款對一審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沒有事實依據。無錫中糧公司提出的“無錫中糧公司和江蘇天騰公司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仲裁管轄條款,法院無權受理此案”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葉桂宗作為中糧(昌吉)糧油公司1000t/d蛋白飼料加工項目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有權向工程的總承包方無錫中糧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無錫中糧公司上訴認為“葉桂宗與無錫中糧公司之間無任何法律關系,只能適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向無錫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無錫中糧公司雖然主張葉桂宗提交的《三方協議》系偽造,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重點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注:已失效,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
建永律師建議
實際施工人不受發包人與承包人的仲裁協議約束。雖然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了仲裁條款,但承包人、發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與實際施工人、承包人之間的轉包合同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實際施工人并非施工合同的主體,施工合同中關于仲裁協議的約定僅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實際施工人不應受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仲裁條款的約束,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不應簡單地理解為是對承包人權利的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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