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序言(朱文奇)
所謂“國際爭端”,主要是指“國家或國際法主體相互之間的利害沖突和對抗”。在國家相互博弈過程中,選擇何種方式來解決“國際爭端”,會給本國命運和國際秩序帶來重大的極其深遠的影響。2022年2月俄羅斯對烏克蘭發動的“特別軍事行動”(又稱為俄烏沖突),就是一個典型例子。使用武力本身就是國家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剛過去的2022年,因為這場二戰后在歐洲爆發的最大規模的沖突,注定在歷史上要成為不平凡的一年。
俄烏沖突清楚地表明:國家在相互之間交往過程中免不了會有問題和糾紛,甚至還會有沖突。國際社會中,爭端不能被完全避免,問題在于出現后如何解決。在人類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國家訴諸武力或暴力可以說是習以為常,甚至曾經就是解決爭端的唯一方法。然而,現行國際法提倡和強調以和平方式來解決國家間的分歧與爭端。
國際法是國際關系中的行為規范,說得直白些,就是國際法主體在國際社會中的行為規范。在國際關系中,處處都有國際法規則。國家相互之間在政治、軍事、經濟貿易、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方面的關系,都是由規范這些行為的規則所構成的。生活在“地球村”的所有國家間如果沒有這些行為準則和規范,跨國界的人員、產品、資本和技術的正常交流就幾乎不能進行。所以,國際法已成為國家不可或缺的軟實力,也是一個國家要成為世界強國必須要培養和掌握的專業能力。
對于國家間關于領土劃界、政治、軍事、經濟、貿易等方面的爭端,國際法都主張以和平方式解決。為此,國際法專門訂立了一整套有關和平解決爭端的原則和方法,以及采取這些方法的規則和程序。國家沒有和平解決它們相互之間爭端的一般性、強制性的義務,但現代國際法禁止國家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手段。因此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被作為國際法的一條基本原則確定了下來。
《國際法與國際爭端解決》的教程內容是一個整體,其所有章節在內容上都圍繞國際法及爭端解決而有機地聯系在一起。
本書的開篇是“導論”,主要介紹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則。國家解決爭端,需要依賴和通過國際法,因而就必須了解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和性質。簡單地說,國際法是調整國家和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人們常提到的刑法、民法或商法等,都屬于國內法,屬于一國制定并在該國國內實施的法律;國際法則是國際社會的法律規范。國際法有一些基本原則,如《聯合國憲章》中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互相尊重領土完整原則”以及“互不干涉內政原則”等。這些基本原則也包括中國政府于1954年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這五項原則分別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這是中國提出來的和平解決爭端的核心原則。
國際條約在國際法上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本書第二至四章論述“國際法淵源”、與締結條約及條約繼承等相關的“國際法主體”和“國家”問題。
國家通過國際法,其中主要是國際條約來解決國際爭端。俄羅斯與烏克蘭之間的武裝沖突,雖然在進入2023年后還在繼續,但最終會停下來,會以簽署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形式來結束。所以,“條約”發揮作用,是遲早的事情。“條約”與“習慣”等在歸類方面都屬于“國際法淵源”,是指國際法的成立形式。“條約”是國際法主體間就權利義務關系所締結的一種書面協議。“條約必須遵守”則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習慣規則。
國際法上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倡導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但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國家最終采用武力的方式,其中有基于維護核心利益的問題。例如,2022年2月俄羅斯對烏克蘭發動的“特別軍事行動”,與俄羅斯和烏克蘭對各自國家歷史的不同理解有關。其實,對于在國際場合不停使用的“國家”一語,從來沒有統一的標準,也沒有統一的政策立場。
第五至七章將討論“國家豁免”、“國際條約法”以及“國家責任法”問題。這些都是國際法的核心內容,也是解決國際爭端領域比較重要的問題。“國家豁免”原則源于國家主權原則:由于國家之間主權平等,而“平等者間無管轄權”(par in parem non habte jurisdictionem),所以任一國家的行為及財產如果未經該國同意,免受外國法律和外國法院的管轄。但這是理論和原則,實踐中常常有例外。比如,俄羅斯對烏克蘭發動“特別軍事行動”后,其國家中央銀行就受到美國及歐盟等的制裁,其在國外的資產和民用飛機甚至都受到扣押。所以,不管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國家豁免”問題對國家之間正常交往和國際貿易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國家在國際關系中負有遵守國際法的義務,如果犯有國際不法行為,就要承擔國家責任。國家對自己的行為負有責任,對自己的不法行為也要予以補救。1999年,美國軍機轟炸我國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就屬于國際不法行為,因而轟炸發生后,美國與中國談判并依據國際法作出了補償。
第八至十章將討論“國家領土”及與其相關的“海洋法”和“空間法”問題。國家領土重要而又敏感。耳熟能詳的“中國領土神圣不可侵犯”一語,清楚展示了我們中國捍衛本國領土的決心和犧牲精神。2022年2月俄烏沖突爆發,就是因為俄羅斯和烏克蘭在國家領土主權問題上的看法存在根本的分歧。
國家領土問題之所以重要和敏感,原因很簡單:領土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之一,是國家行使主權的對象和范圍。它從屬于國家主權及管轄權,所以對于主權國家的生存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領土,“國家”就無從談起。這也是領土在國家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原因。
國家領土,就是指處于一國國家主權支配下的地球表層的特定部分。國家領土主要包括一國的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土這四個部分。雖然都是國家領土,但這四個部分相互之間存在著區別。在海洋法的司法與仲裁實踐中,與海域劃界相關的案件占了絕大多數,是國際法爭端解決中案例最為豐富的部分。而在空間,尤其是外空方面,由于科技的進步,國家相互之間又形成了新的激烈競爭。
第十一章將專門具體地討論“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問題。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章,也是本書的主旨。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事關國家利益和權益,牽涉甚大,因此,國際爭端的解決方法的選擇或恰當與否與國家本身的考量緊密相關。在人類歷史上,國家訴諸武力和暴力解決爭端可以說是習以為常,甚至是近代列強解決國際爭端常用的方法。但是,使用武力給人類社會造成了巨大災難,眼下的鮮活例子,就是俄羅斯于2022年2月對烏克蘭發動的“特別軍事行動”,造成大批的民眾死難和財產損毀。這讓世界再一次深刻體會到:有必要尋求和平而非暴力的手段解決相互之間的沖突和糾紛。
所謂的“和平解決方法”,主要指國家要通過非武力的方式來解決爭端。維護和平是國際法的基本目標,現代國際法提倡和強調以和平方法解決國家間的分歧和爭端。國家沒有解決它們相互間爭端的一般性義務,但現代國際法禁止各國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作為解決國家間爭端的手段,因此,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已成為國際法上的基本原則之一。
第十二章將討論“國際人道法”與國際關系中的“武力使用”問題。人們希望和平,希望國家相互之間能以和平方式來解決爭端,但武力的使用是國際社會實際存在,甚至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國家通過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意圖達到在國際關系中獲得某種權利的目的,或希望通過贏得戰爭來建立新的國際秩序。面對這個現實,國際法律不僅規范國家在和平時期的國際關系,而且還規范戰爭時期的國際關系。國際法鼻祖格勞秀斯在400多年前曾干脆明了地將國際法分為“平時法”與“戰爭法”兩大部分。國際人道法是關于戰爭或武裝沖突行為的法律規范,也是戰爭或沖突各方在戰爭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所以只要一發生戰爭或武裝沖突,就必然有適用和遵守作戰或沖突行為規則的問題。
國際人道法是國家出于理性,在承認戰爭不能避免的前提下制定的旨在對戰爭或武裝沖突行為加以限制和規范的規則,目的是減輕戰爭或沖突給人類造成的傷害。這些規則,如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生物或化學武器,都是出于人道的考慮而制定的,也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的。在俄烏沖突中,俄烏雙方多次交換戰俘,遵循的就是有關國際人道法規則。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要遵守關于戰爭或武裝沖突行為的法律規范,如果故意違反,就可能會產生個人在國際法下的刑事責任,違反者就有可能被起訴和懲治。這就是第十三章“國際刑法”討論的內容。
國際法上追究國際罪行的審判,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作為戰勝國的同盟國在1945年和1946年分別通過了《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成立了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并對德國戰犯和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這標志著國際法上個人刑事責任問題的重要轉折,從而在國際法上確立了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原則,即如果犯有戰爭罪行,就有可能會受到起訴和懲治。從實際情況看,每場沖突都會或多或少有戰爭犯罪行為。俄烏沖突爆發后,不管是俄羅斯或烏克蘭,還是聯合國組織或國際刑事法院,都提出要對戰爭中發生的戰爭犯罪行為予以追責。
討論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問題,繞不開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討論的“國際法院”及“聯合國組織”機制。國際法上談及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機制,都會自然而然地提及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六大機關之一。如果從其誕生的歷史和使命來看,二戰后成立的國際法院就是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而逐漸發展的的結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92條,“國際法院”被規定為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從而該法院的主要職能為依法解決國際爭端。聯合國是當今世界上最大和最重要的國際組織,其成員國目前已達到193個,是地球上最具普遍代表性的國際性組織。聯合國在國際社會的安全、經濟、文化等事務中發揮著積極而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也一直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第十六章和第十七章是關于“武力使用法”和“外交和領事關系法”的論述。國際法主張國家和平解決爭端,避免在國家相互關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聯合國憲章》就開宗明義地宣布:聯合國成立的目的,就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為了實現這個目的,《聯合國憲章》致力于采取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避免在相互關系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在國際法上,任何兩個國家或地區之間使用武力的行為或情勢都會產生整體層面的法律影響,并可能構成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進而引發聯合國框架下的回應。早在中國古代,軍事家孫子就指出兵之兇險,并且說過,“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也即,戰爭是國家頭等大事,關系到國家存亡,是要慎之又慎的事情。俄烏沖突發生后,俄羅斯的邊境線、人口結構、經濟體系、社會關系和動向、政治環境、意識形態等等都在發生深刻的變化。就俄羅斯在全球的地位和作用而言,這些變化意味著其外部環境的徹底改變,它與世界的關系再也回不到從前。二戰后形成的國際秩序也因此在結構方面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一旦被認定為違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相應國家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國際責任,包括接受聯合國安理會所采取的集體安全措施。同時,各國仍然保留選用何種和平方式來解決國際爭端的自由,包括談判、調停、斡旋、仲裁或國際司法解決等。根據現實情況,各國可以選擇最為有效的爭端解決方式,但無論如何,武力和武力威脅不能夠成為首要或優先性的選擇。即便是國家相互之間爆發了戰爭或武裝沖突,也都會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換句話說,每一場戰爭或武裝沖突的結束都與戰場上和談判桌上采取的行動有關。
本書的最后一章是“國際人權法”。“人權”主要是指個人所享有或應享有的基本的、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人權是一個歷史的、發展的概念,人權的內容不是靜止的、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不斷得到充實和豐富。國家與其國民之間的關系以前一般都被當作一國內部事務,但我們在歷史上的一些特定領域中找到國際人權保護的痕跡,具有代表性的就是禁止奴隸貿易、保護少數者和國際勞工保護。
參加本書撰寫的學者,或是高校國際法老師,或是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科研機構的研究人員。他們通過自己在國際法領域的研究經驗和體會,利用嫻熟的外語能力和手中的資料,介紹、解析了國際法案例和國際法制度新近的發展,體現了國際法人對現實國際形勢的思考與沉淀。在此謹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國際法的意義,絕不限于書本上的論理。國際法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它對于維持國際秩序、世界和平與安全發揮著重要作用。中國是世界的一部分。不管是在政治和軍事領域,還是在經貿和環境保護領域等,涉外成分越來越多。中國需要深化改革,需要與整個世界更加融洽地合作和發展。因此,我國有必要加強國際法的教學和研究,培養我國國際法方面的人才和專家。中國于2022年10月召開的黨的二十大,其中體現了習近平主席的法治思想。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并明確提出要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
戰爭與和平是人類社會關注的主題,維護世界和平則是國際法最基本的目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已成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國際法不僅是一門專業,它還是一種思維方式,是一種理性,是一個高度。它幫助培養理解多元世界中事情的關聯性、復雜性、邏輯性及專業性。它在強調國家主權的同時,從世界大局、國際道義和國家戰略利益角度來思考和解決問題。所以,本書的使用者雖然主要是國際法專業學生,但所有關心國家、關心人類文明走向的讀者也可以讀一讀,以便了解自己生活的世界,同時也嘗試用國際法思維來分析問題。
是為序。
朱文奇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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