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個題目,多數人可能沒辦法理解:國際法的編纂,不就是國際法的法典化么,內容很簡單啊,在國際法的授課過程中最多也就一個課時的內容,怎么可能會成為國際法教學的基點和起點呢?完全不可思議。
如果只是把國際法視為是一種規則體系,前述看法大體上是正確的,對此內容點的授課課時處理也是合理的。
可問題的關鍵是:國際法僅僅只能停留在一個規則體系么?顯然不可以。如果只是在規則體系這個角度去認識國際法,此種認識是非常膚淺的,遠遠不能適應國家之于國際法的需求。
國際法不僅僅只是一個規則體系,國際法同時也是國家的實踐體系。對于國際法的理解和認知,既要看到已有的規則,也要看到國家實踐之于此種規則形成與發展的意義。對于國際法的認識與理解,需要有一個動態的概念。
換言之,認識不到國家實踐之于國際法形成與發展的意義,就無法理解國際法的編纂作為國際法教學基點和起點的重要性與價值。
國家不僅是國際法規則遵守者和執行者,關鍵是,國家同時也是國際法的作者。在很大程度上,后者才是我們認知和理解國際法的關鍵。
國家作為國際法的作者,這是理解國際法的編纂在國際法教學中的價值與重要性的出發點。
表面上看,國際法的編纂是將國際法規則體系化和法典化的過程。但從實質上看,需要思考和關注的重點是:國際法規則是如何體系化和法典化的?在體系化和法典化的過程中,國家扮演著怎樣的角色,發揮著何種作用?國家實踐在此過程中的意義與價值何在?
由于國際法委員會在國際法編纂中是作為重點內容講授的,我們不妨先看看國際法委員會。
但凡熟悉《國際法委員會章程》和國際法委員會工作流程就會發現,一方面,盡管國際法委員會委員是作為個人發揮重要作用,但不同委員的專業能力差異卻對國際法委員會的編纂選題、編纂進展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部分選題是委員提出來的,擔任某一議題的特別報告員深刻地影響甚至決定著某一議題的發展方向與編纂進展。另一方面,在國際法委員會編纂的過程中,國家可以深度地參與,通過參與提供著本國的實踐,影響著國際法委員會的編纂成果。國際法委員會的委員、委員會全體和國家之間有著密切的互動。通過互動,國際法委員會的編纂就把專家研究、集體把控和國家實踐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最終所形成的編纂成果,無論最終實際形態如何,都深刻地影響著國家的行為模式和行為方向。
在前述此種密切的互動模式之中,國家和國家實踐無疑居于中心:國際法委員會的任何編纂,都必須堅實地建立在既有的國家實踐基礎之上,離開國家實踐的編纂是不可想象的;國家通過參與,貢獻著本國的智識,為規則體系的形成作出自身貢獻。
而在國際法委員會之外,國家及其實踐的作用無疑更大。
在國際法編纂的“前時代”及國際法委員會啟動對某一議題的編纂之前,相關議題一定會遵循如下的發展模式:國家通過自身實踐率先提出問題,引發思考和他國跟進,在國家實踐積累和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后,隨著更多問題的出現,以及相關實踐之于國家行為模式的意義,編纂的需求自然就會產生。無論是條約、還是習慣,遵循的基本都是此發展路徑。
在國際法編纂的“后時代”,在某一規則體系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形成之后,一方面,國家有通過自身實踐解釋相關規則的動力和沖動,另一方面,國家也有通過自身實踐“適用”相應規則的沖突。通過解釋或適用,一方面可以澄清相關規則的適用邊界與范圍,另一方面,還會對既有規則帶來沖擊,為新規則的孕育和形成提供著契機。正是在此意義上,筆者才強調,某一多邊公約形成之日,就是該規則體系發展到高潮之時,同時也是新規則和新實踐萌發之時。中國古語中所稱的盛極而衰,否極泰來,其實早就指明了事務包括規則發展的真諦。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可以說,與其重視既有的規則,不如重視國家對規則的解釋和適用,以及自身的國際法實踐。
所以,從編纂的角度來看,國際法的形成與發展,其實是在沿著實踐-問題-編纂-新實踐-新問題-新編纂這樣的路徑在發展的,規則的形成與發展是螺旋式的,這既符合辯證法,也合乎進化論。
明白了編纂的要義和國家實踐在編纂進程中的作用于價值,就會發現,在國際法教學中,但凡能講好編纂的進程及國家在編纂中的作用,就既能把國家實踐、條約、習慣等串聯起來,也能把規則和國家行為掛鉤,使國際法呈現出生動的動態性。而惟有在動態中認識和理解國際法,才能把國際法的精髓把握住。
與此同時,編纂也是國際法的“照妖鏡”。通過對規則編纂的透視,既能照出作為個體的國際法委員會委員的國際法能力與水平,也能照出國家真實的國際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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