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2023年)5月22日晚發布《關于公司被債權人申請重整的提示性公告》,被申請破產。金科股份官網5天前在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相關事項的進展情況中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3年8月31日)關于公司被債權人申請重整的進展情況,尚未收到法院對端恒建筑申請公司重整事項的相關通知或裁定。
重整計劃可以采取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經營性資產,通過保障債權人獲得不少于破產清算的清償,清理其全部債務。對于工程企業/工程老板來說,可以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保障工程款的收回。以下案例就對此進行了充分展示和說明。
案件概述
案號:(2023)遼01民終9603號
2013年3月10日,中馳公司(甲方、發包方)與農墾紅葉分公司(乙方、承包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2020年4月20日,中馳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同年7月,農墾紅葉分公司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農墾紅葉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中馳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并確認就案涉項目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判決中馳公司給付原告農墾紅葉分公司工程款及工程款的利息,農墾紅葉分公司對中馳公司應付的工程款可就某項目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裁判結果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查明:當事人中馳公司沒有提交新證據,故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案中,農墾紅葉分公司與中馳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中馳公司分節點分期支付工程價款,中馳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根據中馳公司上訴意見,可以確定雙方對欠付及應支付工程價款數額并無爭議,一審依據雙方間形成工程款結算事實,判決確認中馳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從結算次日2015年12月21日至裁定受理中馳公司破產重整申請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率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無不當,也與實際施工人郭占強主張權利所形成的生效判決結果相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本案因中馳公司原因形成工程未能完工,雙方在2015年12月20日形成工程結算書,但對工程款支付期限未進行明確約定,仍應依原合同約定進行確定。在中馳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農墾紅葉分公司向中馳公司管理人申報工程價款優先債權,一審依據中馳公司原因形成工程未能完工事實確定農墾紅葉分公司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日為應付工程款時間,該日期同時為農墾紅葉分公司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之日。綜上所述,中馳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作為曾經的千億房企、中國房地產企業TODP20,金科股份申請法院重整讓人不禁唏噓。對于陷入困境的企業,通過合法高效的破產重整程序,幫助企業壓縮和合并過剩產能,優化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配置,實現企業就地重生,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利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在上述案例中,雖然發包方公司申請破產重整,但是在合理期限內,承包方依然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收回工程款。
因此想有效收回工程款,工程企業一定要有時間觀念,確保自己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在合理期限內。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咨詢專業的工程款律師尋求進一步幫助。56個可能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的主體清單,私信或評論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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