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經鼓山地區檢察院發函,再由廈門市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法院進行重新審判后,服刑人員廖某某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增加刑期六個月。
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顧:
鼓山地區檢察院在日常檢察監督中發現,服刑人員廖某某于2006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二千元,2010年2月18日刑滿釋放。后又因2013年至2016年期間販賣毒品、偽造身份證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二千元。
駐監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65 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原一審、二審判決書中均未將服刑人員廖某某認定為累犯,可能存在量刑錯誤。
經研究,鼓山地區檢察院依照規定向廈門市檢察院發出關于反映福建省女子監獄罪犯廖某某原審判決有誤的函。當地檢察院收函后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近日,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認定廖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的販賣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最終判處廖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三萬二千元。
一直跟蹤此案的駐監檢察官說:我們在用心維護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該不斷增強檢察監督剛性。刑事判決事關公平正義,一天也不能少。
供 稿:張曉燕
素材提供:林玉環
(圖片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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