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山西臨汾一女子在某飯店上班3天半被辭退,被告知試用期無工資的事上了新聞。
事件曝光后,涉事商家給女子轉賬200元,充作試用期的工資,這事算是告一段落。
不過新聞下的評論區里,有不少網友表示自己其實也有過上了幾天班就離職,但完全沒拿到工資的經歷。
在現實生活中,面對這種短期內主動或被動離職的情況,單位不給工資,是否合法?作為個人,遇上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
如果你對此也有疑問,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員工短期內離職,能否拒發工資?
關于這點,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就常理而言,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離職,員工有在崗位上付出相應的勞動,照理說單位就應該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關于工資支付,《勞動法》第50條也有明確提到: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就此來說,只要單位有正式用工,而員工也有正常付出勞動,不管上了幾天班,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都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對方工資。
即便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單位據此辭退,也不能作為拒發工資的理由。而應該按勞動合同相關要求或約定,在扣除賠償款后,再支付勞動者剩余的工資部分。
針對賠償款可能較多,且無法真實評估的情況,現行法律還明確提到: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而且扣除賠償后的工資余額,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關于這點,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有明確體現: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試用期工資有何規定?能否無薪試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
-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意味著:上述那位飯店商家,表示內部默認試用期(試崗期)沒有工資,是不合理的。在員工離職時拒絕支付工資的做法,也不合法。
根據媒體報道,事后,因為勞動監察部門及社會輿論的壓力,涉事商家給到了該女子200元作為工資補償。
關于這200元的工資所得是否合理,很多人表示懷疑,這點我們不妨推算下。
根據當地政府2023年更新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山西臨汾所在地,分屬于第二、第三類片區,這意味著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780-1880元/月。
如果該女子此前為全職員工,離職前有工作3.5天,按21.75的計薪天數算,折合應得工資在286.4~302.5元。
如果按單休26天算(按照《勞動法,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折合工資也在239.6~253元,距離到手的200元,的確存在一定的偏差。
試用期辭退,這些要注意
雖然單位有自主用人的權利,但試用期內,員工依然享受一定的權益保障,并不能隨意無償辭退。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違規辭退,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即便合法辭退,也需要避開醫療期,需要符合相應的辭退條件,比如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違規、嚴重失職等,并給到充足的證據,雙方才能正式解除勞動關系。
針對網友提到的試用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能隨時辭退的情況,如果是正式用工,一般需要在30天內簽署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2倍工資。
即便雙方沒有簽約,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事實,也有工資支付、社保繳納、工作證/服務證、考勤記錄等憑證,是可以視同勞動關系的。
依法依規辦事,避免遺留相應的勞動風險。
綜上,建議用人單位在招聘時盡量把好關,以減少不必要的用工風險。如存在試用期內辭退的情況,也應該依法依規辦事,避免遺留相應的勞動風險。
備注:本文原創,首發中國人力資源管理網(chinahrm2002),參考九派新聞,以上僅做分享,更多請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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