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名下無財產,當然可以執行他們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這是為什么呢?債務關系不是合同上的相對性嗎?
其實,許多老賴在知道自己卷入官司后會將名下的財產進行轉移,有的會轉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的會無償贈與其他人,總之就是為了不還錢,可以想盡一切辦法。但是要執行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需要滿足幾個條件才行。
一、需要確定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沒有合法收入
孩子在成年之前,通常是由父母作為法定的監護人,來監護教育以及管理他們的財產;而有的未成年人,雖然沒有完全長大但是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賺取自己的收益,這些錢是他自己的,就不能用來幫其父母還債。
還有的未成年人的財產,是其他人合法贈與他的,比如其他的親戚朋友指定贈送給未成年人的房產,并已經完成了過戶;這時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就是他自己的合法收入,不能成為其父母被強制執行的財產對象。
如何確定呢?就是排查財產線索背后的來源,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后,法院會介入執行,由被執行的老賴來證明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并不是他的。
二、老賴的家庭存在財產混同
一個家庭如果沒有明確的合同約定,那么財產通常是共同所有制,即使老賴的子女已經年滿16歲,通過自己的勞動在賺錢收入的時候,一家人的錢是混同在一起使用的,那么單獨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應該屬于家庭共同財產。
這時其名下的存款或其他財產就可以一同申請強制執行,同樣的道理,除非他能證明他的財產的真實來源,并列舉出獨立性;假如其父母將錢轉移到他名下,卻說是他自己賺取的,那么就涉嫌轉移財產,不配合執行的情形。
正常來說,絕大多數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在有明確的贈與外,是不可能有個人大額的獨立財產的,申請人發現這些財產線索要及時報告,供進一步查詢落實。
結語
強制執行是目前很難的社會問題,許多案件贏了卻不一定能獲得履行,通過強制執行的手段又會遇到,故意轉移財產,變賣財產,隱匿財產等行為。
所以,申請執行人需要重視,認真收集被執行人可能的財產線索,提供給執行人員去核實,避免漏過。同時,對拒不還錢的老賴,要及時的申請將其納入失信人員系統,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進行嚴厲打擊;對確實沒錢還的人,給予一定的包容,尋找和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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