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聽聞世界衛生組織大會2016年給臺灣方面的邀請函與此前幾年的邀請函有所不同:世界衛生組織大會在該年的邀請函中第一次寫入了聯大1971年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遺憾的是,該邀請函原文卻一直沒有看到。
所幸的是,近期在認真研讀美國學者葛來儀(Bonnie Glaser)和莊宛樺(Jessica Drun)于2022年3月發表的題為“歪曲聯大第 2758 號決議以限制臺灣加入聯合國”的報告中,筆者看到了此邀請函的“原件”。現將該“原件”粘貼于此,感興趣的讀者可“一睹芳容”。
寫入第2758號決議的主要目的,主要在于預防和控制風險。而之所以將其寫入即可預防和控制風險,主要原因和法理在于:第2758號決議是國際文件中對我最有利的決議,在預防、控制和化解臺灣“國際空間”問題上有其“妙用”;世界衛生組織是聯合國體系內的專門機構,其有義務在“聯合國體系”這個規范性概念的指引下,以一種協調而非沖突的發揮發揮作用。
在聯合國體系內,聯大第2758號決議無疑是處理和解決與臺灣“國際空間”問題有關的最重要決議。第2758號決議的此種地位和價值實際上也意味著,不僅聯合國各機關及其附屬機構在處理與臺灣“國際空間”問題有關的議題時需遵循此決議,不能對此決議有所減損,更遑論違背了,而且,對于聯合國體系內的聯合國專門組織而言,其同樣有義務遵守此決議:在處理與臺灣“國際空間”問題有關的議題的時候,其同樣不能違背此決議,其所作出的相關決議,不能構成對第2758號決議的違背或減損。世界衛生組織是聯合國體系內的聯合國專門機構,世界衛生組織大會在邀請臺灣以“中華臺北”的名義、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大會的時候,邀請函中寫入此決議,根本目的就是為了防范和控制因此邀請而可能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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