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葉斌律師成功辦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當事人梁某所在團伙協助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被騙資金共計 20 余萬元,梁某家屬委托葉斌律師介入辯護。律師幫助申請取保候審,梁某刑拘 30 天后走出看守所,隨后,律師從犯罪地位、涉案金額等方面積極辯護爭取緩刑,最終,法院采納律師意見,對梁某宣告緩刑。
關鍵字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掩隱罪 取保候審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情節嚴重標準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緩刑條件 跑分 車隊
案情簡介
2023 年 9 月 9 日至 10 日,梁某等人在明知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組織六名卡農提供銀行卡取現,再轉存至指定銀行賬戶,協助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被騙資金共計 20 余萬元。2023 年 9 月 15 日,梁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4 日被取保候審。
爭議焦點
1. 梁某犯罪地位的認定
2. 梁某涉案金額的認定
3. 梁某是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辯護意見
一、梁某依法可認定為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第一,梁某并非是犯意提起者以及犯罪行為的組織者,是招募而來的下層執行者,只是聽從指示,協助存取現金,起次要、輔助作用。
第二,梁某與資金端沒有直接聯系,無權決定人員分工,對其他同案人員也不存在任何管理行為,不以資金流水計算提成,個人沒有非法獲利,犯罪地位較低。
二、梁某系從犯,涉案金額應當為其參與協助轉移的犯罪資金
雖然本案團伙協助轉移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被騙資金共計 20 余萬元,但是律師仔細閱卷后發現,被告人梁某協助取現、轉存的犯罪資金只有 10 萬余元,剛剛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三、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退賠,具有明顯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第一,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依法可認定為坦白,其自偵查階段起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梁某在開庭前退賠 1.1 萬元,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失,具有明顯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三,梁某此前無違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受他人招募提供幫助,其歸案后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保證不會再犯,不具有實施新的犯罪的社會危險性,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處理結果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采納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梁某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判處緩刑。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4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6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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