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福建南平,男子受邀去飯店吃飯,期間與9名同行飲酒,男子因敬酒問題被人扇一巴掌,獨自一人回家后墜樓身亡,家人將同飲者、組織者、打人者共9人訴至法院,索賠48萬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福建省政和縣人民法院)
范順與范松是一家涂料廠的股東,事發當天,范順在微信群聊中發出邀請消息,邀請平時有在其店鋪購買涂料及業務往來的裝修師傅聚餐,鄭明亦在該微信群聊中。
鄭明于當天的17時41分,到達武夷明珠大酒店,并在18時24分入座,座位由大家自由選擇,鄭明與許寶同桌,桌上擺有飲料、白酒、啤酒,鄭明選擇喝白酒。
酒席期間,范順、彭文春、范松作為酒席組織者陸續向各桌敬酒,吳必生、施德林、吳林鐘、卓強、陳金明、許寶等人與鄭明之間同桌互敬,其它桌互敬。
19時37時分,酒席基本結束,19時46分,鄭明離開酒桌,20時19分,鄭明向范順妻子敬一杯酒后即離開酒桌,20時34分,鄭明又回到酒桌。
20時36分,吳必生又勸鄭明喝一杯白酒,20時39分,吳必生以為鄭明未將其敬的白酒喝掉,認為鄭明對其不尊敬,很用力地朝鄭明臉部重重打了一巴掌。
雙方情緒激動并產生肢體沖突,范松與施德林等人將雙方勸開,吳必生朝自己的臉部打了幾下,并喝一杯酒向鄭明賠禮道歉。
在范松等人勸解安排下,由施德林送鄭明回家,由范發茂送吳必生回家,施德林問鄭明是否與其一同回家未果,送到武夷明珠大酒店巷口就未再送。
施德林自己回去后,鄭明到家后從陽臺墜下死亡,政和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到現場后進行勘查,排除他殺可能,符合高墜死亡。
當日,警方委托司法鑒定所,對血液進行鑒定,次日,福建武夷司法鑒定所回函,寫明:我所安排鑒定人員對該樣品進行初步檢測,發現乙醇濃度異常(在1000mg/100ml以上)。
司法鑒定所認為,送檢樣本已遠超出本所乙醇濃度檢驗對照標準范圍,無法出具鑒定報告,決定不予受理該案件,將送檢材料退回。
事發后,家人將9名同飲者訴至法院,主張各項損失合計1207267元,由9名被告承擔40%責任,即賠償482906元,并提出如下事實與理由:
1.在酒席聚餐過程中,范順、范松、彭文春作為聚餐酒宴的組織者和召集方,未盡到善意的提醒、勸誡和照顧義務,而且還惡意勸酒(特別是范順)。
2.吳必生的勸酒和酗酒行為,以及未喝酒就暴力傷害的行為,是本案發生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施德林在酒后送人階段未阻止鄭明單獨離開,未將鄭明送回家中或通知其家屬。
3.吳林鐘、卓強、陳金明、許寶在該特定的環境下,均應合理預見共同飲酒期間或飲酒后,有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會造成他人損害,并負有避免他人受損害的注意義務。
被告辯稱:
1.整個聚餐期間,沒有人向鄭明勸酒和敬酒,也沒有相互之間勸酒、敬酒,也不存在灌酒、賭酒等共同危險行為,整個聚餐過程都是鄭明主動喝酒和主動到他人酒桌上敬酒。
2.鄭明在離開酒店前,并沒有表現出其有喝酒醉,離開酒店時也沒有醉酒狀態表現,故不存在照顧義務。
3.鄭明高樓墜亡,墜樓地點不是聚餐地點,也不符合回家行走的途徑,與聚餐沒有因果關系,更無法證實與喝酒存在因果關系。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鄭明酒后從高處墜落致死,且排除刑事案件可能,雙方當事人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鄭明的死亡原因系意外還是自殺,結合各項證據,法院認為鄭明應無自殺的可能,認定為意外。
鄭明飲酒行為與高處墜落身亡有一定的聯系,鄭明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自身狀況、過量飲酒的危害以及具備自我保護的安全防范意識。
但其仍然放縱自身行為,飲酒時不能自控,酒后又對周圍環境及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墜樓身亡,鄭明對其死亡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范順、范松作為聚餐的組織者,應對鄭明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鄭明飲酒較多,且產生負面情緒的情況下,應將鄭明送回家中或通知家屬來接。
聚餐其他參與者,因不是聚餐的組織者,不能掌控全局,也沒有證據證明參與聚餐的人員對鄭明有勸酒、強迫性喝酒等致人醉酒的行為。
吳必生與鄭明發生沖突,但沖突之后鄭明并未再飲酒,在聚餐過程中舉杯敬酒,是社交活動正常的行為,并非違法行為。
范松雖在筆錄中體現其安排施德林送鄭明回家,但庭審中施德林陳述其順路問鄭明是否要與其一同回家,在未有證據證明施德林同意范松的安排送鄭明回家的情況下,原告要求施德林承擔責任,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法院酌定鄭明對其自身死亡而引發的損害后果承擔90%的責任,范順、范松對鄭明死亡而引發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責任,即賠償116962元(1169622元×10%)。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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