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1.基本案情
王某與徐某于2007年5月經人介紹相識,后自愿登記結婚。2013年5月28日,二人喜獲—子徐小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睦,王某于2013年6月28日攜子離家與被告分居。2014年4月2日,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徐某離婚。
王某2002年8月28日,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投保了“常青樹”保險(保單號:HPO7040000114302),被保險人為王某,已支付保費27820元,婚前已繳納5期保費。
2.法院觀點
大連市西崗區法院認為:王某婚前投保的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王某,結婚后一直交納保費,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且離婚時王某選擇繼續投保,該部分保費的現金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王某應當支付保險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原告,又因王某在婚前已支付了5期保費,法院在扣除王某婚前投保的金額的現金價值后,對剩余婚內投保的金額的現金價值進行分割,酌定王某給付徐某該二份保險現金價值共計6708元。
二、法律依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作者: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及私人法律顧問,大連市 律協婚姻家事及家庭財富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遼寧省律協婚家委委員,大連市甘井子區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兩屆大連市優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小紅書、抖音ID:張康兄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