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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律師郜云學習研究劉某友與張某彩否認親子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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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律師郜云學習研究劉某友與張某彩否認親子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遂川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贛0827民初某號

原告:劉某友,男,1990年10月17日生,漢族,住江西樂平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彩,女,1984年10月22日生,漢族,住遂川縣。

原告劉某友與被告張某彩否認親子關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張某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友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非婚生子劉某霖的親子關系;2、非婚生孩劉某霖歸被告撫養,原告不承擔撫養費;3、判令被告支付劉某霖的撫養費90580.48元,后原告變更此項訴訟請求為181161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失撫慰金5萬元;5、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在網上認識,當時被告說自己的年齡與原告相近,雙方就聊到了一塊。2012年7、8月份,兩人在一起同居,同年年底,原告在家里舉行了結婚宴席。期間,原告及家人多次要求被告辦理結婚登記,但被告用各種借口搪塞。2013年5月22日生育兒子劉某霖,被告沒有喂過一天母乳,劉某霖是原告及家人喂奶粉長大的。原告是從事建筑業的,計劃兩人在一起工作,有個照應,但被告以不習慣為由獨自外出,而且常年不回,被告的一些行為極不正常,引起原告方猜疑。經調查了解:被告實際年齡是1984年的,比原告大6歲;而且于2011年8月24日在遂川縣登記結婚;更氣人的是劉某霖經鑒定不是原告的孩子,這讓全家人無法接受,精神遭受極大打擊。現向法院起訴,根據相關法律,要求被告支付劉某霖10年8個月(至起訴月止)的撫養費181161元(16984÷12×128)及精神撫慰金5萬元。

被告張某彩辯稱,一、請求駁回原告除第二項以外全部訴訟請求,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非婚生子劉某霖系被原告的親生子女;二、原、被告在網絡上相識,2012年7月份左右雙方同居生活,同年年底雙方舉辦婚禮,于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劉某霖;原、被告同居一段時間后發現自己懷有與原告的子女,其身為孩子的母親,一直在盡心盡力照顧孩子,并不存在原告所述不照顧孩子的情況;三、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一心一意與原告生活,雙方共同經營家庭,一起建房,一起買車,雙方感情尚可;但是雙方自2021年便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其身為母親,難免對孩子關心照顧有不到位的地方,故而為了盡母親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其愿意支付2024年至今的撫養費用,但是原告所主張的十年撫養費用不公平,畢竟家中的大事小事其都有參與;四、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原告曾存在家暴毆打被告以及言語辱罵被告的惡劣行徑,對被告的精神和身體均造成嚴重的傷害;并且原告還曾與異性聊天,與異性保持曖昧關系,存在出軌行為;原告的所作所為,不尊重被告,不顧及被告的感受,令被告的精神受到嚴重的刺激;故而被告不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是江西樂平人,被告是云南人。2012年7月,原、被告雙方在網上認識后同居。同年年底,兩人在原告家舉辦了結婚宴席,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2013年5月22日,被告張某彩生育兒子劉某霖。當時在樂平市某某醫院住院時,張某彩用其常用名“張某”登記住院,而劉某霖的出生醫學證明(由云南省相關部門出具)上記載的父親姓名為“劉某友”,母親姓名則為“張某桃”。據被告張某彩庭審時陳述,當時因原告追著被告要上戶口,其拿不出身份證,就拿了其老鄉的身份證上的戶口,其認可小孩系其親生,并愿意撫養小孩。后因原、被告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矛盾,引起原告猜疑,遂于2023年8月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鑒定了原告與劉某霖的親子關系,鑒定意見顯示兩人不存在親子關系,遂成訟。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申請對原告與劉某霖的親子關系重新鑒定,經鑒定,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不支持劉某友是劉某霖的生物學父親。劉某霖從出生至今,一直與劉某友及其父母一起生活。被告張某彩庭審時表示其沒有每個月承擔固定的撫養費,但會給小孩購買物品,至今起碼負擔了小孩兩三萬元的撫養費。

另查明,被告張某彩于2011年8月24日與遂川人胡某林登記結婚,后于2019年經本院調解,兩人自愿離婚。據被告張某彩庭審時陳述,其不認識劉某友時胡某林就去坐牢了,所以辦不了離婚,胡某林出獄后才經法院調解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劉某霖出生醫學證明、住院發票、戶口簿、親子鑒定意見書兩份、被告張某彩與胡某林的結婚登記申請表、離婚調解書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持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經鑒定,劉某霖與劉某友不存在親子關系,鑒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張某彩在未與前夫胡某林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未如實告知原告劉某友實情,遂于2012年7月與劉某友發生男女關系并共同生活,且聲稱劉某霖系劉某友之子,一直由劉某友及其父母撫養劉某霖。原告劉某友為劉某霖的成長付某了主要的精力物力,現經鑒定劉某霖與劉某友不存在親子關系,給原告造成了物質和精神損害,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相應的劉某霖撫養費及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但其主張的金額過高,本院綜合案件審理情況,對支付金額酌情予以確定。雖經鑒定劉某霖與劉某友不存在親子關系,但是原告劉某友基于與張某彩結婚的目的,與張某彩及劉某霖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建立了情感聯絡,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在共同生活期間劉某友、張某彩均應對劉某霖承擔撫養義務。鑒于在撫養劉某霖的過程中,劉某友及其父母付某了主要的精力物力,張某彩付出較少,故對于原告所主張的至2024年1月劉某霖的撫養費,張某彩應予彌補相應的費用給原告。綜上,本院參照2013年至2023年期間的江西省統計局發布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酌定由被告張某彩支付10萬元給原告。被告張某彩在與原告劉某友交往期間,故意隱瞞其已結婚生小孩的事實,還以夫妻名義與原告劉某友共同生活十余年,給原告劉某友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需另賠償原告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張某彩自愿撫養劉某霖,本院予以支持,本判決生效后則由被告張某彩撫養劉某霖,原告無需再承擔撫養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劉某霖(公民身份號碼:36028120********)與原告劉某友不存在親子關系。

二、劉某霖由被告張某彩撫養,原告劉某友不再承擔劉某霖的撫養費。

三、被告張某彩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友用于劉某霖截至2024年1月的撫養費10萬元。

四、被告張某彩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友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五、駁回原告劉某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384元,由原告劉某友負擔1146元,被告張某彩負擔1238元。此款原告劉某友已預交,限被告張某彩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行交納至本院1238元,逾期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行(訴訟費繳納賬戶:戶名遂川縣人民法院,賬號17811775********,開戶行江西遂川農商銀行商貿城支行,備注繳款人名稱及本案案號)。原告預交的受理費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予以退回12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黎丹琪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姚 鑫

麗江律師郜云學習研究謝某良、周某等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贛0881民初某號

原告:謝某良,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漢族,住井岡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漢族,住井岡山市。

被告:謝某,女,2015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井岡山市。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住井岡山市,系謝某母親。

謝某良與周某、謝某否認親子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謝某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周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謝某良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謝某良與謝某之間不存在親生父女關系;2.判決周某賠償謝某良損失131100元(含撫養費44200元、教育費8000元、保險費189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3.依法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謝某良與周某于2014年12月11日在井岡山市辦理結婚登記,于2015年8月26日生育謝某,2020年4月14日謝某良與周某因感情不和辦理離婚登記。2021年2月18日,謝某良委托江西開元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親權鑒定,檢驗結論:不支持謝某良是謝某的生物學父親。為此,謝某良訴至法院。

周某辯稱,關于謝某良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過高,我同意支付30000元,其他沒有異議。

謝某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周某對謝某良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經審查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11日,謝某良與周某在井岡山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5年8月26日生育女兒謝某。2020年4月14日,謝某良與周某因性格不合而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2021年3月4日,經謝某良申請,江西開元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贛開司[2021]法物鑒字第(01103)號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依據現有材料和DNA分析結果,在不考慮同卵多胞胎和近親的情況下,不支持檢材2021-01103-1是檢材2021-01103-2的生物學父親。為此,謝某良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訴訟過程中,謝某良撤回訴訟請求第二項,即撤回要求周某賠償謝某良損失131100元(含撫養費44200元、教育費8000元、保險費189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的訴訟請求,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贛0881民初76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予謝某良撤回該項訴請求。

本院認為,謝某良與周某雖已解除婚姻關系,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當然消除。故謝某良在離婚后仍然有權提出否認親子關系的訴訟。根據謝某良提交的江西開元司法鑒定中心作出贛開司[2021]法物鑒字第(01103)號檢驗報告,該份報告雖未體現被檢驗人的基本信息,但謝某良稱該份檢驗報告系其本人與謝某的DNA親子鑒定報告,且周某對此不持異議,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確認謝某良與謝某不存在生物學親子關系。

綜上所述,對謝某良合理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謝某良與謝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杜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黃曉逸

麗江律師郜云學習研究劉某甲訴張某否認親子關系糾紛案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2023-14-2-021-001

劉某甲訴張某否認親子關系糾紛案

——父或母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但未提供必要證據的,不適用《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關鍵詞:民事否認親子關系母親否認離婚必要證據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甲訴稱,其與張某于2015年結婚,婚后一直沒有生育小孩?;橐?存續期間,劉某甲與他人發生一夜情懷孕并生育一子。因其丈夫張某將小孩接 走藏起來,不讓其見小孩,對小孩漠不關心,導致小孩日漸消瘦,對小孩的心 理健康及安全造成極大的影響,特訴請確認小孩與張某不具有血緣關系并將小 孩的監護權判給劉某甲所有。劉某甲為支持其訴請提交了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該小孩經過司法鑒定與案外人劉某乙具有血緣關系,與張某沒有血緣關 系。

張某辯稱,孩子的出生證和戶口簿均表明其系小孩的父親。若小孩與其無血緣關系,劉某甲早就該明示,雙方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未分開。監護權與 撫養權是建立在離婚基礎上,劉某甲在未離婚前就請求確定監護權歸屬有違法 律規定,而且就算離婚,父母仍是子女的監護人,何況現在雙方還是夫妻,劉 某甲無權請求法院指定或確認監護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劉某甲主 張確認張某與婚生子不具有血統關系,應提供必要的證據來證明,但劉某甲未 能提供必要證據。親子鑒定法律無強制規定要求其必須配合,其無法定義務配 合劉某甲共同來做有損子女成長之事。綜上,請求法院從有利子女健康成長角 度駁回劉某甲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甲、被告張某于2015年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劉 某甲于2018年生育一男孩。2021年1月,劉某甲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其訴 訟請求。婚生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和戶籍證明均登記張某系小孩的父親,該小

孩曾在張某家中生活,由張某父母照顧撫養,并就讀幼兒園。自2021年11月 22日起該小孩在劉某甲處撫養。

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贛0827民初2417號 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甲的全部訴訟請求。劉某甲不服,提起上訴。江西省 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贛08民終2727號民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親子關系的確認和否認,對于子女而言,不僅涉及一系列權利義務的產生、消滅,更涉及親子身份關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重大影響。本案糾紛發生在劉某甲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甲以雙方感情破裂,張某照顧不好小孩,為了小孩的健康成長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存在虐待小孩及不利小孩健康成長的行為,且小孩現在在劉某甲處撫養,也不存在剝奪劉某甲撫養小孩權利的情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 ,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 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劉某甲雖然提供了親子鑒定意 見書,但該鑒定書真實性無法確認,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其不具備提供了 必要證據這一推定前提。本案不能以張某不同意做親子鑒定就當然適用《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 九條第一款之規定。

裁判要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為該子女的父親,是親子關系認定中的基本原則。父或母雖有權提起否認之訴,但應當有正當理由。一方為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以無法證明真實性的單方親子鑒定報告請求否認子女與對方的親子關系,對方不認可該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關聯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39條第1款

一審: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2021)贛0827民初2417號(2021年10月 26日)

二審: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贛08民終2727號(2021年12月 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0〕22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第十四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三、夫妻關系

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十九條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第六十一條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五、離婚

第六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六十四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八十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八十二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條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條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六條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第七條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

第十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二條以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品后,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現場查驗。

第十三條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七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制件。是副本或者復制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制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可能需要鑒定的證據,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確保證據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方式或者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并制作筆錄。

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準許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鑒定人后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事項、鑒定范圍、鑒定目的和鑒定期限。

第三十三條鑒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準許,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第三十五條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并提交鑒定書。

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鑒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鑒定人進行鑒定。人民法院準許的,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稱;

(二)委托鑒定的內容、要求;

(三)鑒定材料;

(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六)鑒定意見;

(七)承諾書。

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書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放棄異議。

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的,分攤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

第三十九條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因鑒定意見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時已經確定鑒定人出庭費用包含在鑒定費用中的,不再通知當事人預交。

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四十二條鑒定意見被采信后,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并可以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鑒定人進行處罰。當事人主張鑒定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鑒定意見后準許鑒定人撤銷的,應當責令其退還鑒定費用。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勘驗前將勘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參加的,不影響勘驗進行。

當事人可以就勘驗事項向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和說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驗中的重要事項。

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摘錄有關單位制作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文件、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加蓋制作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印章,摘錄人和其他調查人員應當在摘錄件上簽名或者蓋章。

摘錄文件、材料應當保持內容相應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于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七條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開質證。

第四十八條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第四十九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于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五十三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的,舉證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一)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舉證期限中止,自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復計算;

(二)追加當事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三)發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發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四)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五)公告送達的,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通過組織證據交換進行審理前準備的,證據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交換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五十七條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有反駁證據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次組織證據交換。

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四、質證

第六十條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二條質證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后,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后,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場,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

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到場接受詢問的,應當通知當事人詢問的時間、地點、拒不到場的后果等內容。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詢問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據實陳述,絕無隱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應當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捺印。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宣讀并進行說明。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拒不簽署或宣讀保證書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偽。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

第六十七條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系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七十條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在作證之前簽署保證書,并在法庭上宣讀保證書的內容。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證人的除外。

證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代為宣讀并進行說明。

證人拒絕簽署或者宣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保證書的內容適用當事人保證書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證人言辭表達有障礙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第七十三條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陳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干擾證人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審判人員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人員許可后可以詢問證人。

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證人之間進行對質。

第七十五條證人出庭作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第七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不能出庭的具體原因。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七十七條證人經人民法院準許,以書面證言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以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方式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威脅、侮辱證人或不適當引導等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證人故意作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妨礙證人作證,或者在證人作證后以侮辱、誹謗、誣陷、恐嚇、毆打等方式對證人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七十九條鑒定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三日前將出庭的時間、地點及要求通知鑒定人。

委托機構鑒定的,應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代表機構出庭。

第八十條鑒定人應當就鑒定事項如實答復當事人的異議和審判人員的詢問。當庭答復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庭審結束后書面答復。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答復送交當事人,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再次組織質證。

第八十一條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對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予以處罰。

當事人要求退還鑒定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鑒定人退還;拒不退還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當事人因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十二條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詢問鑒定人、勘驗人。

詢問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等不適當的言語和方式。

第八十三條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目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

第八十四條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與訴訟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項有關的事實,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說明及相關證據,認為有關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八十七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八十八條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認可的證據反悔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第九十一條公文書證的制作者根據文書原件制作的載有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副本,與正本具有相同的證明力。

在國家機關存檔的文件,其復制件、副本、節錄本經檔案部門或者制作原本的機關證明其內容與原本一致的,該復制件、副本、節錄本具有與原本相同的證明力。

第九十二條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

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六、其他

第九十八條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九條本規定對證據保全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對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詢問參照適用本規定中關于詢問證人的規定;關于書證的規定適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視聽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一百條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郜云律師,畢業于云南大學法學院,持有法律職業資格A證 [2]。曾就職于法院,現為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訴訟律師。秉持盡職、盡責、盡心、盡力,誠信、專業、高效、優質、全面的的執業理念,不斷學習,深入研究,以求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忠人之事、不負所托,救無辜者于水火的服務理念。郜云律師專注訴訟業務,擅長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注重細節和庭審技巧,曾辦理過大量的刑事、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糾紛等領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果。對刑事辯護領域頗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讓無罪的人不受冤枉,讓罪輕的人不被重判。執業多年來,勤勉盡責、專業高效,能夠精準地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分析案件利弊所在,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給予當事人正當合理的引導,降低當事人的法律風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每辦一個案件,都是對良知的一次拷問! 主要業務(一)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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