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從上海坐動車去江蘇某法院幫公司處理強制執行事宜。帶了一本《杜甫傳》在車上看。少年只知杜甫有才華,卻不知杜甫人生多挫折。
到了法院執行庭溝通室,執行庭法官們都在忙碌著,竭力著幫雙方進行調解。
走廊上,也有申請人在跟法官溝通,略帶一些情緒。當前,被告不積極履行法院判決,在社會上逐漸成為一種現象。就我個人而言,今年做了幾個公益案子,金額不大,雖然都勝訴,但都均未履行。
作為律師,碰到這樣的結局,心里也不是滋味。我個人希望,我們的法律能夠盡快、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
我昨天這個強制執行案件的金額也不大,但被告也不履行。在法院溝通室,他一開口就是我沒錢。后面又逐漸要求降低金額。過程中,我跟法官對其進行勸說,最終在法官告知法律后果的情況下,他給付了法院判決金額。
從整個談判的過程來看,我認為他是具備履行能力的,只是一味不愿意給付。一是金額不大,二是名下具有車輛等。但我們社會上就是存在這類人,明明有給付能力,但因為沒有誠信意識,就是不愿意履行判決金額。
從現行法律來看,對拒不履行判決的被告,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但司法拘留也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另外,即便被執行人符合司法拘留的條件,如果被執行人進行躲藏,在實踐中法院也很難予以執行。
我認為,我們法院的判決必須要具有權威,這樣才能讓人民群眾增強對法律權威的信任。否則,這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不信任法院,不信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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