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為我國《合同法》的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即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承包人享有就案涉工程折價或依法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由于該條文僅是規定了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并未對優先受償權的具體行使進行規定,承包人該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這無疑加大了法院審判相關案件的難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6月作出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其中明確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或建設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根據這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為工程已經竣工,或者自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起算。這樣的規定或能滿足正常竣工工程的需求,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也常常會出現爛尾工程,因不具備竣工驗收的條件,且往往工期拖延時間長,承包人起訴之時早已超過了約定竣工時間之后六個月。
因此實務中,爛尾工程的承包人常常有權卻難以主張的境地,爛尾工程的承包人是否享有案涉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2019年2月1日,《建設工程施工司法解釋二》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的第二十二條對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規定進行了重塑,即“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該條將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起始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改為了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
但是,對于“爛尾工程”的承包人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上述司法解釋并沒有相應的規定。對此問題,探討最高院的相關判例,我們能找到相關答案。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519號
該案中,某甲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作為承包人的湖州某集團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各種原因,該工程最終沒能完工,成為了爛尾工程,雙方簽訂了《解除協議》其中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合同于2015年4月11日解除。
湖州某集團于2015年11月將某甲公司起訴至安徽省高院,請求判決某甲公司支付該工程的工程款,并確認享有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安徽省高院于2019年作出判決,認定湖州某集團享有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某甲公司在收到判決書后隨即向最高法提出上訴,并主張案涉工程并未竣工應屬爛尾工程,不符合《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關于優先受償權行使應以竣工之日起算的規定,請求最高法不予認定湖州某集團享有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最高法為此就相關規定在判決中專門進行了闡述。
最高法在本案中認為,2002年的《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確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節點設定為自工程竣工或約定竣工之日起。但《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二條明確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節點改為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且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2002年的批復已不再適用。而對于爛尾工程而言,如果雙方已經通過《解除協議》等形式確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即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始時間。
綜上所述,與之前相比,《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出臺后,法院認可承包人可以對“爛尾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同時,行使該權利的條件已經放寬,不再受限于竣工日期,而是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始時間。承包人的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保障。
陳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六十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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