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是活躍在我國經濟建設各行各業的一個龐大群體,保障農民工的權益關系到國計民生。為更好地保障農民工的權益,武漢普法收集了維權相關的法律知識,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關于工資,你應該知道
Q:可以用貨幣以外的其他形式來支付農民工工資嗎?
A:不可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也就是說,除去貨幣外,用工單位不能以產品、貨物等其他形式來折抵農民工工資。
Q:是否可以要求用工單位出具工資明細?
A:可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因此,農民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本人工資明細的,用人單位應當出具。
Q:在工地干工程時,用工單位能否扣押農民工的社保卡或銀行卡?
A:不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Q:用工單位倒閉了還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資嗎?
A:需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該條文明確了即便用人單位破產解散了,其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仍然應當償還。
Q:用工單位惡意拖欠工資會涉及什么法律責任?
A:除民事責任外,還有可能涉嫌觸犯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Q: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維權應該準備哪些材料呢?
A:需要盡可能收集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一切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資表或明細、銀行卡工資流水、工作證、考勤表、工作制服、工作群聊天記錄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要具備證據意識,盡可能保存好相關材料,以免維權時無法提供。
關于因公受傷,你應該知道
Q: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A: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Q: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
A: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Q:工傷申報是否有時間限制?
A: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Q: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農民工想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農民工臨時性、周期性和季節性的就業方式,使得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大都是臨時性的勞務關系,而勞務關系并非《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勞動關系。基于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關于意外造成他人受傷,你應該知道
Q:農民工提供個人勞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怎么辦?
A: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Q:加工承攬過程中造成了他人損害,責任全部都由加工承攬人承擔嗎?
A:定作人有過錯也需擔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武漢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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