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刑事案件對律師而言,只是一個案件,一單業務。但對當事人及其家屬而言,這是關乎他們個人幸福、個人命運以及他們家庭幸福、家庭命運的大案要案。
只有專業、正直且經驗豐富的律師,當事人才放心將關乎自己的財產、自由乃至生命的案件相托,當事人家屬才放心將影響他們整個家庭幸福、家庭命運的案件相托。
任何危機在初始階段,往往更容易妥善處理。刑事案件最有效的辯護就是在刑事危機出現之初對當事人及其家屬進行有效輔導。
危機處理妥當,則當事人及其家屬有可能渡過難關;處理不當,則無助于刑事危機處理,甚至可能加劇危機。因此,如何妥善處理刑事危機對當事人及其家屬極其重要,對律師而言則是極其重要的業務。
但是,至今鮮有法律工作者提出刑事危機處理的概念,更缺乏對當事人如何處理刑事危機以及律師協助當事人妥善處理刑事危機的方式方法的系統性總結。對此,我們嘗試做出一定的努力。
想要妥善處理刑事危機,律師除了具備其他業務同樣需要的法律素養外,還需要深諳人性,懂得刑事危機下涉案各方的利弊權衡及在利弊權衡后的可能選擇。
法律與人性有非常密切的關系。
從法律起源角度來看,“關于人性與法律,一個基本的共識是:法律秩序都是建立在對個體之人的特性的理解基礎之上,法律所要調節的就是人的需要、欲望與偏好”。
“沒有人性之惡及其衍生出來的種種暴行,人類社會應該不需要法律。”
法律旨在對人性的規制,對人的丑惡面的規制,對人性之惡的規制。不受規制的人性是一切惡的起源。
“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就在于約束人類某些自然的癖好,限制和制約人類的本能,強化一種非出自本能的義務性行為——換句話說,就是保證人類為了共同的目的而建立一個互相讓步和相互奉獻的合作基礎。”
從法律運作角度來看,法律運作的過程充滿了對人性的考驗,充分顯現人在本能驅使下的各種反應。在法律糾紛解決過程中,糾紛各方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減少損失,往往會用盡心思和方法。
刑事法律與人性的關系無疑更加密切。刑事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規制人性的丑惡,禁止和懲罰侵犯(包括侵害與威脅)法益的犯罪行為,保護財產權利、人身權利等。刑事法律的制定與運行,限制著人類的日常行為,同時也限制司法權力的邊界,監督司法權力的運作,避免權力對權利的過度侵蝕。
面對刑事危機時,各方當事人往往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作出最大程度的努力,甚至可能出賣和污蔑他人等。
被害人為了刑事控告成功,為了讓加害者得到嚴懲,可能會隱瞞、夸大甚至虛構重要的事實細節。
證人雖然通常如實作證,但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時,往往可能作出與其利益一致的證詞。
當事人及其家屬在刑事危機的各個階段都會將其本能表現得淋漓盡致。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能表現沒有評判標準,難以評價為好或者壞,人的選擇更多的是基于利弊權衡,包括物質利益的權衡,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權衡。相關參與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表現及其對好與壞的價值判斷因人而異,不同的立場往往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價值判斷。
刑事危機是人性的放大鏡,讓所有參與人都對人性有更加準確、深刻、細致的認識;刑事危機是人性的一面鏡子,可以照出所有的人性真實面和偽裝面;刑事危機是人性的測試題,絕大部分人性本能在刑事危機下展露無遺。
刑事危機的妥善處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系統工程;也不是律師了解了一下案情,提一點建議就足夠的。刑事案件在裁判結果生效之前,是逐漸推進、充滿變數的,而該過程需要有經驗的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面對刑事危機,當事人及其家屬往往缺少相關法律知識、刑事經驗以及辨別能力,導致他們往往沒能及時意識到刑事危機,也難以作出妥善處理,經常走彎路,甚至最后追悔莫及。
刑事危機的處理不是從當事人意識到危機后才開始的,在很多案件中,當事人意識到刑事危機時已經錯失了很多可以有效妥善處理危機的時機。
涉嫌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之時,刑事危機就已經產生,此時就需要采取有效的系統性措施,才可能妥善處理刑事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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