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因公司遠程清除離職員工手機數據引發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對用人單位在處理員工個人信息時的合理邊界作出重要界定,認定公司上述行為違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需向員工書面致歉并賠償合理開支,該案的判決也為同類案件中的“信息滅失”舉證難題提供了裁判指引。
離職當天手機數據被遠程清除
文某曾是北京某咨詢公司員工,涉案手機為公司配發的工作設備。2023年3月13日,文某通過郵件向公司發送離職通知,沒想到當天就遭遇“意外”——公司在未提前告知、未獲其許可的情況下,委托某集團遠程操作,將涉案手機內的全部信息徹底刪除。
信息丟失后,文某以涉案手機存儲個人信息丟失為由,將咨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面對訴訟,咨詢公司辯稱,涉案手機屬于公司設備,文某知情并同意公司的設備管理政策,該手機本就應僅用于業務,不應存儲個人信息。
一審法院最初支持了公司的主張,認為文某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手機內存儲有個人信息,且公司恢復出廠設置的操作“未超公司規定范疇”,符合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的免責情形,據此駁回了文某的全部訴求。
二審改判:最小影響原則是判斷關鍵
文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從“是否存在個人信息”和“公司行為是否構成免責”兩個核心焦點分析,最終改判公司侵權。
焦點 1:沒有直接證據,怎么認定手機有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是否存在”是此類案件的常見爭議點——信息已被刪除,員工往往難以拿出直接證據。對此,北京四中院明確:在個人信息權益損害案件中,受害方的證明責任可采用“高度可能性”標準。
法院指出,結合公司政策未禁止設備存有個人數據、手機通常存有通訊錄等信息的日常生活經驗,以及文某事后反應的合理性,法院認定手機存儲其個人信息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焦點 2:公司刪信息,為何不滿足“免責情形”?
關于清空手機行為,法院查閱公司政策文件后發現,“設備清除”的措施限定于設備丟失、被盜或安全受危害等極端情形,而文某是正常離職,并未觸發上述條件。
法院認為,公司直接采取終極措施遠程刪除了所有信息,既違反了其內部政策,也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最小影響原則,不具備合理性、必要性,不構成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的免責情形。
據此,北京四中院對此案終審后,改判某咨詢公司向文某書面致歉并賠償合理開支。
法官提醒
“法院認可,為保護技術秘密,用人單位可制定數據保護政策,并可在員工離職時按流程清除公司手機數據。但是,制定及實施管理政策時須遵循中國法律。”對于該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張勤緣表示,用人單位在處理員工個人信息時要履行充分告知和征求意見等義務,遵循合法正當、最小影響等處理原則。
張勤緣稱,個人信息權益侵權案件中,個人信息是否滅失這一消極事實往往難以通過直接證據予以證明,應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舉證能力、證據掌握情況、案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等因素,運用經驗法則來判斷。本案確立了個人信息滅失等消極事實的證明應依賴于間接證據和邏輯推理的舉證規則,即法院可綜合考量當事人舉證能力,兼顧公平與效率,運用經驗法則,依據間接證據和邏輯推理來認定事實。
來源:法制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