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案情介紹:
煉化企業開具原料油發票給過票企業,過票企業開具給變票企業,變票企業將原料油變更為成品油,變票企業開具給過票企業,過票企業開具給煉化企業。
譬如,甲公司開具品名為瀝青的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開具給丙公司,丙公司將發票品名變更為燃料油,并開具給丁公司,丁公司將發票開給戊公司,戊公司最后開給了甲公司。
當然,這是比較復雜的操作模式。最簡單粗暴的操作模式就是甲公司開具原料油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直接變更品名為燃料油,接著開給丙公司,最后丙公司開給甲公司。
第一,這種模式,只是發票空轉,沒有貨物流轉,通常會被認定為沒有真實交易。
但是沒有真實交易,只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形式要件,是不是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關鍵還是要看有沒有騙取增值稅款的目的,有沒有造成增值稅款被騙損失。
第二,這種案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相關主體形成了一個閉環。
這個案件的發票流如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甲公司,大家發現了沒有,最后又開給甲公司了。
這種情況下,每家公司都分別有一份進項發票、一份銷項發票,相互扣抵,稅務機關既沒有收到稅,也沒有被人騙了稅,而是平賬。由于形成了閉環,在司法實務當中,主流觀點都是認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有好幾個這方面的無罪案例。
第三,這種案件的動機,就是隱瞞甲公司的生產環節,不繳消費稅。
甲公司開出去的是原料油票,受領的是成品油票,下一步就是開大馬力生產出成品油,配上戊公司開給他的成品油發票,把成品油銷售給客戶。
可是在財務報表上,甲公司是從某公司采購了原料油,然后又轉售給乙公司了,同時又從戊公司那里采購了成品油,然后轉售給了下游。
為什么要這么做呢?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甲公司采購原料油,生產出成品油,在出廠環節需要繳納消費稅的,消費稅的稅率可比增值稅高太多了,一噸差不多要交2100元,甲公司舍不得交這筆錢啊,同時,繳納了消費稅,出廠價就要上漲了,別人沒有交消費稅,你交了消費稅,你怎么跟別人競爭啊?
第四,這個模式,風險最高的是丙公司,最倒霉的是丁公司。
丙公司的角色就是一個生產商,在形式上把甲公司的繳納消費稅的義務轉移給自己了,只能打時間差,在短時間之內大額開票,然后掛帳欠稅,后患無窮。
由于丙公司沒有繳納稅款,丁公司接著就要遭殃了,進項轉出少不了,這就是丙公司不能直接開具發票給甲公司,而是要經過丁公司,再由丁公司開具發票給甲公司的原因,甲公司需要隔離風險。
第五,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風險點:只是查了部分環節,沒有查清整個鏈條。
這種模式最大的弊端就是鏈條太長,由于這些公司往往不在同一個地方,異地取證就是一個大難點。
萬一辦案民警只是查了其中一個環節,譬如只是查了乙公司開票給丙公司,丙公司再開票給丁公司這個兩個環節,由于沒有證據證明形成了閉環,那相關人員就危險了。
由于只是發票空轉,即中間的所有流通環節是不帶貨的,當辦案民警查到一方沒有貨物的時候, 大概率會直接在這個環節定為虛開。
沒有真實交易,又虛進虛出,典型的空殼公司,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可能性直接直線飆升。
總結:對于這類變票案件,出罪條件就是:無法閉環的,就必須有貨;沒有貨物的,就必須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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