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危機與刑事責任不能畫等號,刑事危機中的當事人不一定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危機是否會成為現實,當事人是否會被采取強制措施、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被追究何種刑事責任,往往由多種因素決定,如控方的追責力度、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處理能力、案件事實和證據狀況等。
一、控方的追責力度
廣義上的控方包括被害人、被害單位、舉報人、控告人、辦案機關等當事人的相對方,控方的追責力度,會影響當事人的刑事危機大小。
如辦案機關的執法力度小,則很多涉案人員都會被忽略,他們的刑事危機不會成為現實;如果執法力度大,辦案機關對所有涉案人員都進行調查、追究刑事責任。
在有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的案件中,這些人的控告、申訴、投訴、信訪等維權力度大小、控告能力大小、控告意愿強弱、控告措施是否得當等,都可能會影響辦案機關對案件的處理,進而影響當事人的刑事危機是否會成為現實。
二、辯方的處理措施
面臨刑事危機,當事人及其家屬所采取的搜集提取證據、提供證據材料、解釋說明、溝通等處理措施是否得當,也影響當事人的刑事危機能否得到妥善處理。當事人及其家屬如何處理,往往受他們委托的律師的經驗、能力和指導的影響。
三、事實與證據狀況
在控方和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博弈下,案件事實調查和證據搜集情況通常決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當事人定罪量刑的法律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刑事責任無法落地。
即便當事人被刑事立案、拘留、逮捕、審查起訴、審判,但裁判生效前,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還沒有最終定論,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數量多少、重罪還是輕罪、罪責大小、量刑輕重等,都存在不確定性,還有辯解空間和協商談判空間,刑事危機也就不一定會落實成為刑事責任。
例如,梁某被敲詐勒索案:
梁某向當地掃黑除惡專案組控告當地村民和村干部對他敲詐勒索。具體事實為:梁某在當地承包了1000多畝山林種植樹木,在砍伐木材時遭到大量村民攔路,梁某派人砍伐的木材無法從山里運出來。梁某只能和村民、村干部溝通商量解決方案。后在村委會書記麥某的協調下,由梁某向各個自然村支付“新農村建設贊助費”合計62萬元,還向村委會書記麥某個人賬戶支付1.6萬元,向居間調解人支付22萬元,讓村民不再攔路。
該案辦案機關僅追究村委會書記麥某和居間調解人的刑事責任,并作出重判,然而真正去攔路的村民、村長以及真實收到62萬元的自然村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來說,如果認定梁某被敲詐勒索85.6萬元,那么所有參與攔路的人和收到敲詐勒索款的自然村及其責任人員都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但辦案機關沒有追究其他人的刑事責任,客觀上也很難追究所有參與人的刑事責任。
又如,劉某被故意傷害致死案:
辦案機關抓獲其中一名犯罪參與人巴某,生效刑事判決書認定巴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犯罪事實如下:因開設賭場的利益沖突,被告人徐某與程某、巴某等人密謀報復被害人,程某、徐某指使巴某、涂某、魏某、宋某等十余人將被害人砍死。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巴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雖然該案巴某的生效刑事判決認定了犯罪參與人為多人,但部分人員始終沒有到案,部分人員如江某、施某的真實身份無法核實,最后辦案機關只能追究少數人的刑事責任。
再如,劉某涉嫌搶劫罪案:
劉某的認罪供述以及辦案機關偵查認定的事實、生效裁判認定的犯罪事實,都是劉某分別伙同張某等三人實施三宗搶劫殺人案,生效刑事裁判對張某等三人“另案處理”。
案卷材料中,辦案機關也出具情況說明,張某等三人無法核實真實身份,無法抓獲到案。最終劉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某服刑期間以及刑滿釋放后,還繼續申訴。
如果三宗搶劫殺人案確實是劉某伙同張某等三人實施,但由于無法核查張某等三人的身份,張某等三人無法到案,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張某等三人只有理論上的刑事危機,無法落實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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