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就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相關問題形成《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該指引明確指出何種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何種行為不構成,但其中明確指出“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獲得被訴侵權信息的,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本文就該條文進行解釋。
由葉斌律師(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刑事團隊負責人)領銜的允道刑事團隊—— 深耕刑事辯護 18 年,累計辦結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涉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占比顯著,團隊 20 余人秉持 “專業、靠譜、有經驗” 服務理念 —— 特結合該指引及浙江地區實務經驗,解析反向工程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邏輯與辯護要點。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三、什么是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是一種通過分析產品的構成、功能和工作方式來獲取設計特征的過程。這通常涉及拆解一個產品來研究其結構、功能和運作原理。在許多情況下,反向工程是一個合法的研究和學習工具,但它在法律上的地位取決于具體的法律體系和相關的情況。
以下是幾個原因,為什么反向工程通常不被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知識共享與創新促進:反向工程被認為是知識共享和技術創新的一種形式。它允許人們了解現有技術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進或創造新的產品。
產品合法獲取:如果一個人合法獲得了一個產品,比如通過正當購買,他們通常有權對這個產品進行研究和分析。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違反商業秘密的法律規定,因為該產品是合法獲取的。
商業秘密保護的界限:商業秘密是指未公開的、具有商業價值的、并且被合理保密措施所保護的信息。一旦產品被公開銷售,其物理組件和可觀察的功能通常不再受商業秘密保護。
法律允許的例外: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法律明確允許反向工程,特別是出于兼容性、安全測試、教育或研究目的。
四、反向工程是否一定能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有效抗辯
(一)反向工程的成立要件
1.被告從公開渠道合法取得有關產品(從公開市場購買原告或第三方產品)。
2.被告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勞動。
3.反向工程合法性:破壞性手段。
(二)有效抗辯的要件
1.不僅要證明商業秘密可以通過反向工程獲得,還要證明商業秘密確實是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的。
2.被告負舉證責任。
3.審查基礎產品來源、實施人員及其技術背景、實施方法、過程及相應證據。
4.對跳槽人員提出的反向工程抗辯和獨立研發抗辯,應嚴格審查。
5.獲取商業秘密的人,事后反向工程抗辯無效。
五、反向工程抗辯案例
(一)成功案例:(2001)浙經二終字第102號判決書
1988年至1993年,被告張某原所在單位大莊廠與原告前進公司發生協作加工關系,由大莊廠為前進公司加工船用齒輪箱零件,圖紙由前進公司提供。1994年,發達廠成立,張某任法定代表人,原由大莊廠為前進公司加工的船用齒輪箱零件改由發達廠繼續加工,這種加工關系持續至1998年。其間,發達廠除為前進公司加工零件外,同時自行生產、銷售部分型號齒輪箱整機和零件。1997年12月,發達公司成立,張某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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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前進公司起訴,認為發達公司自1993年以來,由其法定代表人張某通過利誘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前進公司內部個別技術人員、技術資料管理人員,非法竊取前進公司擁有的十七種型號船用齒輪箱產品圖紙、制造工藝、工裝圖紙等商業技術秘密。
杭州中院一審認定二被告侵權成立,判賠1548萬余元。
二審過程中,發達公司提交了其與七一一所于1999年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一份、七一一所研究部中心及該所員工朱某于2001年9月10日出具的證明一份、發達公司支付七一一所技術服務費的發票、用以測繪的樣機的照片及購買樣機的發票,意圖證明其系反向工程方式獲得部分圖紙。
浙江高院認為:發達公司所舉證據能相互印證證明反向工程成立,改判二被告賠償820萬元。
(二)失敗案例:(2011)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7號判決書
原告固可曼公司設計、生產用于回收和提取固體物質的旋流設備。固可曼公司提供技術資料,委托高必德公司設計、生產制造、推廣銷售、售后維護相關產品等,約定高必德公司負有保密義務。高必德公司曾委派彭某,以固可曼公司的名義赴德國AKW公司進行學習旋流器專業技術的短期培訓,回國后負責旋流設備生產的技術工作。2008年7月彭某離開高必德公司。
佟某于2006年與高必德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先后出任銷售員和項目經理,于2008年4月離職。后,彭某和佟某共同設立綠為公司,彭某和佟某以綠為公司的名義,由彭某將從高必德公司任職時獲取的DN100旋流子圖紙略作改動后,復制給佟某。為避免高必德公司發現,彭某對外化名“劉某某”、佟某化名“鄧乙”共同聯系廠家制作模具、進行生產,然后將生產出來的φ100旋流子產品對外銷售。固可曼公司起訴綠為公司、彭某、佟某侵犯商業秘密。被告提出反向工程抗辯,并強調其中的尺寸信息是可以通過基本的測量工具進行簡單測量而獲得的。
上海二中院認為:
經鑒定,DN100旋流子產品之原材料、產品結構及尺寸的整體組合信息并非普遍知悉并且容易獲得,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信息。針對三個上訴人提出的尺寸信息可以通過觀察和簡單測量獲得的抗辯理由,鑒定機構在司法鑒定意見書中也已經予以答復:“固可曼公司生產的旋流子產品進入市場后,該旋流子產品的許多內部尺寸僅靠觀察和簡單測量也是不能直接
六、結語
反向工程作為一種合法獲取技術信息的手段,在促進知識共享、推動技術創新以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盡管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反向工程抗辯需滿足嚴格的成立要件和有效抗辯要件,但這也正是法律在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權益與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創新發展之間尋求的精妙平衡。通過對成功與失敗案例的剖析,我們更清晰地認識到反向工程在實踐中的應用與挑戰。在未來的科技發展和市場競爭中,應繼續充分發揮反向工程的積極作用,推動行業技術的進步與創新,同時企業和市場主體也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以合法合規的方式開展相關活動,共同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點擊這里免費咨詢杭州刑事律師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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