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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靈”變更為“*ST金靈”,金通靈財務造假案余波未平,華西證券連帶責任再懸頂
《中國科技投資》龍秋月
2025年12月31日,金通靈(300091.SZ)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公司涉及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迎來先行判決結果,需向4.3萬名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共計7.75億元,并承擔相關費用。
目前,南京中院針對金通靈作出了先行判決,并對其他25名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并另行制作裁判文書。作為金通靈公司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項目承銷商,華西證券(002926.SZ)被列為該起訴訟的25名共同被告之一。
此前,華西證券已因金通靈財務造假案,被暫停保薦資格六個月,兩名保薦代表人被禁業兩年。在剛剛出爐的中國證券業協會2025年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中,華西證券仍為C類券商。金通靈案件的司法程序仍未完結,華西證券面臨的賠償壓力暫無定論。
先行判決結果落地
《民事判決書》顯示,鑒于金通靈因案涉虛假陳述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事實已經查清,根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之規定,南京中院對原告要求金通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部分訴訟請求以及承擔律師費的主張予以支持。判決結果包括:金通靈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4.3萬名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共計7.75億元等。
回溯2024年1月江蘇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金通靈在2017年至2022年期間存在持續六年的系統性財務造假行為,通過偽造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提前確認收入、銷售退回不沖減收入等方式,虛增或虛減營業收入及利潤總額,導致相應年度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監管部門對金通靈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處以15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時任董事長季偉、財務總監袁學禮等四名高管分別處以60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罰款,合計罰款金額達570萬元。2025年9月,金通靈因欺詐發行證券罪被判處罰金800萬元,六名相關責任人獲刑,形成行政與刑事的雙重追責閉環。
財務造假的負面影響持續發酵。2024年,金通靈歸母凈利潤虧損13.14億元,經營與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最終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觸發破產重整。2025年12月31日,金通靈收到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債權人提出的重整申請,根據規定,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屬于退市風險警示觸發情形,公司股票于2026年1月5日停牌一天后,1月6日開市起復牌并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金通靈”變更為“*ST金靈”。實際上,其未來能否通過重整擺脫困境仍存變數。
華西證券連帶責任邊界幾何
此前,光大證券、國海證券、東吳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已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在涉事券商中,華西證券是唯一一家被暫停保薦業務資格六個月的券商。華西證券于2025年12月31日披露的《重大訴訟進展公告》提及到,南京中院此次判決僅針對金通靈作出先行判決,對包括華西證券在內的其他25名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訴求仍在繼續審理中。公司尚未收到南京中院關于本案涉及公司的判決,因此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具體來看,華西證券因在金通靈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項目中的執業違規,已受到監管部門的多重處罰。2024年4月28日,江蘇證監局認定其執業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書存在不實記載,持續督導階段出具的相關報告存在不實記載以及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暫停其保薦業務資格六個月(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2024年5月14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進一步作出紀律處分,對華西證券給予公開譴責,并處六個月內不接受其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處分(2024年5月14日至11月13日)。相關責任人員也未能幸免,項目簽字保薦代表人劉靜芳、張然被給予兩年內市場禁入,期間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同時被公開譴責;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鄭義、陳慶齡被通報批評,所有處罰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值得關注的是,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的2025年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結果中,華西證券被評為C類券商。事實上,該券商在2023-2024年度的同類評價中,始終處于C類梯隊。
監管處罰對華西證券投行業務的沖擊已持續顯現,收入數據的下滑尤為直觀。年報數據顯示,華西證券投行業務手續費凈收入在2019-2021年期間均保持在4億元以上,2022年、2023年降至2億元左右;2024年受保薦資格暫停影響,投行業務手續費凈收入進一步降至1.32億元,同比下降28.44%;2025年前三季度縮水至0.56億元,同比降幅擴大至39.11%。華西證券在2025年半年報中提及,報告期內未完成IPO、再融資、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新三板推薦掛牌等股權融資項目。
近年來,證監會持續推進“全鏈條追責”,通過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的立體化治理體系,倒逼中介機構強化合規意識。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及中國證券業協會28項自律舉措的落地,更是從制度層面推動中介機構從“通道型”向“價值發現型”轉型,強化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等核心環節的合規管控。后續,南京中院對華西證券等25名被告的判決進展、金通靈的重整方案以及華西證券投行業務的修復成效,將持續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
作者梳理近年來資本市場多起財務造假案的處置結果發現,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的追究力度持續加碼,連帶賠償已成為常態,不同案例中的責任劃分也為金通靈案提供了重要參照。
例如,2026年1月,在廣道數字案中,五礦證券出資2.1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用于賠付適格投資者因上市公司信披違法違規導致的投資損失。2025年8月,在龍力生物財務造假案中,國聯證券子公司國聯民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需在5%的責任比例范圍內,對相關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5年7月,康尼機電在《關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的進展公告》中提及,根據法院判決結果,就公司需承擔的賠償損失及案件受理費,其他被告國泰海通、蘇亞金誠、東洲評估、嘉源律所、陳穎奇、高文明分別在50%、40%、15%、2%、2%、2%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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