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間,當事人申報進口精煉銅條149857千克,未如實申報海運費、起運港雜費和保險費等共計人民幣32.921153萬元。當事人上述未如實申報行為構成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經海關計核,上述進口貨物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5.767771萬元。最終,海關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二、處罰依據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第四項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
第八條第七項第2目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行政處罰:
(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比例不滿百分之十,且單位漏繳稅款不滿二十五萬元或者個人漏繳稅款不滿五萬元的;
第十四條第一項以漏繳稅款為罰基處罰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按照以下規定量罰:
(一)減輕行政處罰的,處漏繳稅款不滿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三、律師評析
(一)運保費、雜費都要計入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中嗎?
根據《海關確定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辦法》(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73號修改并重新公布),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當按照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由此可見,并不是所有的進口貨物都需要將運費、保費、雜費計入計稅價格,關鍵的前提是該費用由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如果是賣方承擔的費用,屬于賣方銷售的成本,已包含在成交價格之中,不是買方支付的除成交價格以外的購買貨物的對價,則無需計入計稅價格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實付、應付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價款總額,即作為賣方銷售進口貨物的條件,由買方向賣方或者為履行賣方義務向第三方已經支付或者將要支付的全部款項。間接支付是指買方根據賣方的要求,將貨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給第三方,或者沖抵買賣雙方之間的其他資金往來的付款方式。
(二)根據買賣雙方的成交方式,如進口貨物的運保費由買方承擔,而買方在申報時無法給出相關的費用明細,如何確定相關費用?
如果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無法確定的,海關將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確定運輸費用。如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海關在確定計稅價格時,不再另行計入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如果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確定或者未實際發生,海關應當按照“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3‰計算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保險費=(貨價+運費)×3‰。
(三)申報要求及費用計算方式
根據《海關法》,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負有如實申報的義務。如果貨物買賣中存在應當由買方承擔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買方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如實提供發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等單證,如實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如運輸及其相關費用需要分攤計算的,應當根據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并且同時向海關提供分攤的依據。
(四)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處罰
如果運保費及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但是買方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因影響計稅價格的認定產生了稅差,買方需補稅并可能面臨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此外,因存在行政處罰記錄,可能影響企業的海關信用等級,導致更高的查驗率、更嚴格的監管。
四、海關律師提示
企業在進口貨物時,應當依據合同條款與貿易慣例,明確界定運費、保費等相關費用的承擔主體。如相關費用實際由企業承擔且依法應計入計稅價格,企業須如實、全面、準確地向海關進行申報,確保申報內容與交易實際情況一致。
同時,企業應建立健全單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包括但不限于運費發票、保險單據、付款憑證等能夠證明費用實際發生與承擔主體的原始文件。如海關依法啟動價格核查,企業可及時、完整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確認申報的真實性。
此外,建議企業建立常態化的進口價格合規自查機制,定期開展合規排查。若發現存在漏報、錯報等情形,可以通過“主動披露”等制度及時糾正申報錯誤,完成補稅申報,并爭取免除行政處罰,由此有效化解處罰風險,維護企業信用。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吳欣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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