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金湖縣轄區內禁漁制度的通告
為保護漁業生態環境,科學利用漁業資源,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確保金湖縣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調整金湖縣轄區內禁漁制度。現通告如下:
一、禁漁時間和范圍:
1、常年禁漁區:每年1月1日0時起至12月31日24時止,淮河入江水道西至與盱眙、洪澤交界的九條溝,東至金湖東、西偏泓閘口連線以北水域設立禁漁區,禁漁區內常年禁止捕撈。
2、階段禁漁區:每年3月1日0時起至5月31日 24 時止,寶應湖區退水閘向北至東灘大窯一線大汕西岸各河口以西水域;淮河入江水道北至金湖東、西偏泓閘口連線以南水域,南至塔集先鋒洞與北新洞連線以北水域;金湖縣境內的湖泊、湖灣、湖蕩、河道等自然水域。
二、螺螄、銀魚的特許捕撈許可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漁業資源狀況依法作出許可,但不得與上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相違背。
三、禁漁區、禁漁期內不得從事水生動植物捕撈作業和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從事捕撈作業漁船、漁具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應當全部撤出生產區域。
四、禁止使用的漁具、漁法:電魚、炸魚、毒魚(禽)、敲?、魚鷹、多層攔網、閘口套網、攔河罾、地籠網及其他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漁法。
五、金湖縣各鎮(街)、村、漁業合作社要認真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及本通告,切實做到通知入戶。縣漁業、公安、水務、生態環境、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六、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漁業法律法規和本通告。違反禁漁區、禁漁期和禁用漁具、漁法規定的,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金湖縣農業農村局
2026年2月25日
來源 | 金湖縣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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