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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一則婚約財產糾紛案
戀愛期間,情侶之間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購買禮物,甚至出資購車等現象十分普遍。然而,當感情破裂、婚約解除,這些錢款能否以“彩禮”名義要求返還?近期,上海市某法院審結的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為這類問題提供了清晰的司法答案。
一、 案情簡介:一場婚禮、38萬元支出與分手后的紛爭
原告秦某1與被告張某于2022年9月確立戀愛關系。2023年10月4日,雙方舉辦訂婚儀式;2024年2月5日,雙方舉辦婚禮并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兩人因性格問題經常發生矛盾,約自2024年6月底起開始分居。
2024年7月6日,因無法與被告取得聯系,原告攜開鎖匠前往被告住處欲取回個人物品,引發糾紛。在公安機關協調下,雙方達成《治安調解協議書》,約定被告返還原告“訂婚定金”22,000元,原告賠償開鎖損失2,000元。
然而,原告認為其以結婚為目的支出的款項遠不止于此,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各項支出合計388,657.26元,包括:現金45,000元(含見面禮、訂婚禮金、改口費、紅包、三金折現)、購車代付款250,500元、銀行轉賬19,000元、微信轉賬9,563元、支付寶轉賬35,114.76元、三金及手機等禮物折算21,985.50元、實物聘禮7,494元。
被告辯稱,上述款項均為戀愛期間原告為維系感情而進行的贈與,并非彩禮;且雙方已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未能領證系原告過錯導致,故無需返還。
二、 法院判決:僅支持返還2.2萬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22,000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判決理由如下:
- 彩禮范圍的認定:只有訂婚時禮金1萬元、改口費差額8,000元、三金折現款2萬元,合計38,000元,屬于彩禮性質。其余款項均系戀愛期間為維系感情而支付的贈與,不屬于彩禮。
- 公安機關調解協議的效力: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書》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約返還22,000元。
- 共同生活的影響:雙方已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近五個月,根據司法解釋,彩禮應酌情返還。
- 購車款的性質:車輛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一般共有財產,不屬于彩禮,本案不予處理,雙方可另案分割。
三、 紹興律師郝小青解析:本案的五大法律要點
1. 彩禮與戀愛贈與的區分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本案中,法院嚴格區分了“為締結婚姻而支付的彩禮”與“戀愛期間為維系感情的贈與”,將大部分轉賬、紅包認定為一般贈與,不予返還。
2. 已共同生活對彩禮返還的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近五個月,法院僅支持返還部分彩禮,體現了對共同生活事實的考量。
3. 公安機關調解協議的效力
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的《治安調解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約返還22,000元。這提醒我們,在糾紛發生后,及時通過公安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機構達成書面協議,是快速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
4. 大額共同出資(如購車)的性質認定
購車款250,500元雖由原告直接支付,但雙方均有出資,且購車系雙方共同意愿,法院認定車輛為一般共有財產,而非彩禮。原告明確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車輛歸屬,故本案不予處理。這提示我們,戀愛期間大額共同出資購置財產,應明確約定財產歸屬,避免分手后產生爭議。
5. 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
原告主張的見面禮、親戚紅包、實物聘禮等,因被告否認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認定。這再次印證,訴訟中證據是維權的根本。
四、 紹興律師郝小青給公眾的實用建議
建議一:區分“彩禮”與“戀愛贈與”
- 彩禮通常具有明確的締結婚姻目的,金額較大,給付時間與婚約進程密切相關(如訂婚、下聘)。
- 日常生活中的紅包、轉賬、節日禮物,通常被認定為一般贈與,分手后無權要求返還。
建議二:大額出資需明確約定
- 戀愛期間購置房產、車輛等大額財產,建議書面約定出資性質、份額歸屬。
- 如為一方出資,可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或確認書,避免分手后陷入“贈與還是借貸”的爭議。
建議三:保留證據至關重要
- 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轉賬務必保留記錄。
- 現金給付盡量有見證人或錄音、錄像。
- 重要溝通(如談婚論嫁、彩禮數額)可通過微信等可留存方式確認。
建議四:善用調解協議解決糾紛
- 發生糾紛后,可通過公安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主持達成書面協議,該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可避免訴訟的漫長等待。
建議五:理性看待共同生活對彩禮返還的影響
- 即便未領證,只要雙方已共同生活,彩禮返還比例將受到共同生活時長、雙方過錯等因素影響,不可能全額返還。
五、 結語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清晰地劃定了“彩禮”與“戀愛贈與”的邊界。法律既保護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彩禮支付方,也尊重戀愛期間雙方為維系感情而進行的自愿贈與。對于公眾而言,在享受愛情甜蜜的同時,也應保持一份清醒:大額支出需明確目的、保留證據,共同購置財產需約定歸屬。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人財兩空”的悲劇,讓法律成為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后防線。
免責聲明:本文基于公開裁判文書進行法律實務評析,旨在傳播法律知識,不構成針對任何個案的法律意見。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紹興律師郝小青專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糾紛及民商事爭議解決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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