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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是女職工的特殊時期,法律為職場孕媽撐起權益保護傘。今天帶你一文讀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明確孕期可享受的勞動保護。
一、不適應原勞動,可依法調崗減負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提示:憑正規醫療證明申請,單位應合理調整崗位與工作量,保障孕期健康與工作適配。
二、懷孕7個月以上,禁加班、禁夜班、保休息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提示:晚班、加班、高強度工時均不允許,工間休息是法定權利。
三、產檢時間=勞動時間,不扣薪、不算假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提示:產檢按正常出勤計發工資,不得按事假、病假、曠工處理,不影響全勤與績效。
法條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守護孕期權益,共建友好職場。
轉發提醒身邊姐妹,依法維權、安心工作。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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